日前監察委員就彈劾是否應該記名進行表決,而以陳慶財等14人為主的藍軍,以14:13擊退由蔡崇義領銜13位監委,最後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定案。
監院彈劾案應恢復記名投票
而今(21日)有學者、立委、律師舉行記者會,來聲援監委陳師孟,並呼籲應盡速修改《監察法》,以符合公開透明的民主理念。立委蔡易餘並表示,這些黨國監委處心積慮的架空陳師孟,還怕擔心記名後怕被網路霸凌。
而金恆煒表示,這些監委所都透露出來骯髒行為,正是監委行使職權應記名的原因,而且監院紀律委員會不讓陳師孟行使職權這是違憲違法。而且以97年修憲特別在增修條文中增立第7條第5項,明文規定:監委「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獨立行使職權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30號特別闡明「獨立」的意思在「不受任何干涉」,「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且強調此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所以監院自訂的內規根本違憲,當然無效。他建議陳師孟可用《監察院會議規則》第六條召集臨時會議,以此來推翻違憲的「陳師孟條款」。並且要求監院應重組紀律委員會,汰換掉馬英九時代的老監委,以符合民意讓監委成為人民的監委。
立院修法讓陽光進監院
黃帝穎律師表示,這些黨國監委拒紀改革,阻擋陳師孟主張記名投票的主張。他呼籲立院應盡速修改「監察法」,讓監院的彈劾改採記名投票。黨國監委包庇犯罪,尤其近年兩件彈劾案,包括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以及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都讓黨國監委因為政治因素,而不彈劾這樣公理何在,現在必須修法讓院光照進監院。
而詹晉鑒律師說,按照監院要求陳師孟迴避的標準來檢視,與馬英九關係越密切的監委才需要迴避,馬政府對於扁案的介入很深,反而要求陳師孟監委退出才是荒謬。
而立委蔡易餘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迴避一般期限3年,但陳師孟在「諷扁行動劇案」,其任職期間各為兩年多與一年,但黨國監委卻用:「陳委員曾於1994年至1997年間擔任時任市長之陳水扁總統之副手,以及曾於2002年至2003年擔任總統府秘書長,兩人職務關係密切,足以讓一般民眾認為有應迴避之情形。」這個理由來要求陳師孟迴避「諷扁行動劇案」簡直荒謬至極。
黃居正教授強調,監院調查諷扁行動案時約詢8位檢察官及陳水扁總統,當時大家都沒有意見,但只有慶啟人前檢察官要求迴避,其餘被約詢人均心平氣和接受詢問,並未主張陳委員有偏頗之虞而提出異議。
可見紀律委員會竟僅因慶啟人一人之要求,即認定陳監委與陳水扁總統有因過往職務從屬關係,致生偏頗而要求陳孟監委迴避,可見有違常理,他覺得這是一項政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