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事故造成18死亡,其中卻有5名罹難者因保險法規定,未滿15歲者無法獲得旅平險身故理賠,只能退回保費加利息,造成家屬僅拿到退還的170元保費,引發社會譁然,也讓《保險法》第107條應修法的聲浪再起。
未成年到底賠不賠多次修法「反反覆覆」
從過去歷史來看,《保險法》第107條曾多次修正。民國86年以前,法規明訂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所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無效,也就是指家長不得替未成年子女買死亡險;到了民國86~90年則將第107條刪除,也就是全面開放兒童保險。
後來因為社會上出現狠心父母殺害未成年子女企圖詐領保險金的道德案件,主管機關再度修正法條,恢復第107條規定,死亡給付無效,但新增由主管機關訂喪葬費用額度上限,民國91年調整為200萬元。
直到民國99年再度修法,明訂未滿15歲未成年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從15歲開始生效,若未滿15歲前身故,採取退還保費或返還帳戶價值,也就是說,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死亡,依照法規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這也是目前現行的法規規定。
有學者認為,台灣常常因為單一個案發生後去修法,修了法之後又因另一極端個案出現,再來檢討,因此常被人批評是「反反覆覆」,但從每次《保險法》修正的結果來看,「沒有絕對的對或錯…因為從不同的觀點出發,就會有不同的結果。」
各國對於未成年死亡險理賠標準不一
另一方面,若從國際的角度觀察,各國對於未成年人是否能投保死亡險也同樣定調不一。像是法國就禁止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擁有死亡保險責任的壽險合同,韓國、澳門等國也同樣禁止未成年人投保;美國、中國、德國、日本等部分國家或地區則採限額投保;香港對於被保險人未成年身故,則以最高320萬賠償額為上限。
以台灣來看,最近一次修法,規定未滿15歲的孩子身故不能給予身故理賠,主要是考量,小孩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除此之外也避免道德風險,因此不給予身故理賠。
學者主張:設定「喪葬給付」上限比較可行
但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彭金隆指出,不只是小孩,任何年齡層都會有道德風險疑慮,因此「年紀」並不是最重要的判斷因素,他舉例,比如說小朋友買旅平險他要出國比賽,這個動機從核保的角度來看,完全沒有被蒙害的可能,「那如果發生事情,這個條款訂這樣,當然就很詭異。」
「我個人覺得,上次修法是修的不好,是因為極端的個案才導致修法。」彭金隆坦言。他認為,小孩在完全毫不考慮之下就被剝奪死亡保障非常不合理,因此主張,未成年人應可以投保死亡保險,但應該「限額」規範,例如設定「喪葬給付」上限,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彭金隆認為,從保險的角度來看,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核保專業的問題,「一個完全開放不設上限、另一個完全不開放,這兩個都不對,雖然各自都有論點,但是各自都有缺點,假設從中間來看,比較能兼顧兩邊,由大家來檢討什麼樣的上限額度才是符合國情,這是可以討論的。」
道德風險不能作為投保門檻,業者主張修法
台灣人壽副董事長許舒博則認為,保險不應設立太多的門檻,假使每一個都用道德風險來看待的話,保險法恐怕會修得亂七八糟、沒完沒了,尤其目前任何一個年齡層、事件其實都存在道德風險,像是父母親加害子女、子女殺害父母親都不是常態,但不能因為一、兩個個案就剝奪小孩的死亡給付。
許舒博主張應該修法,「很多人認為應該給予喪葬補助,我的直覺認為不是只有喪葬補助費,而是你該給多少就依照保險法走,只要賠償金額上限不要訂的過高,以防範詐領保險金;但是如果完全剝奪不能投保(死亡險),我認為不需要。」
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5日則表示,最快在一個月內提出保險法修法版本。只是,從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倒塌,一直到近期的普悠瑪事件,每當發生重大意外傷亡時,對於15歲以下孩童「不賠」的保險議題,就引起社會大眾討論,究竟應該優先考量道德風險?還是給予孩童身故保障?這個問題恐怕需要各界多方討論,也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