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收養法規不友善? 國外收養比國內多


今年4月,暫住屏東葉姓寄養家庭的5歲兒童小寶(化名)被帶離生活4年的寄養家庭,即將出養至美國,小寶由社工帶離時哭著揮別寄養家庭,葉媽媽憤而控告屏東縣政府未事先告知,就裁定小寶的國外出養許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寄養童出養前應事先告知寄養家庭,台南地方法院也於8月撤回許可。

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調查,2012年至2015年出養兒童統計,國內收養人數皆低於國外收養人數,藍委質疑台灣人真的比較沒愛心,還是國內法律不夠友善?

國民黨立委陳宜民2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質疑政府對國內收養兒童的規定不夠完善,讓許多寄養童最後由機構安排出養至國外,呼籲衛福部應加強對國內收養的支持,讓孩童能在自己熟悉的環境長大,也方便後續訪視追蹤。

寄養家庭優先收養

收出養媒合機構是在2012年修改兒少法時訂定的新制,規定除非有一定親等內親屬關係,否則無法像過去一樣,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辦理收出養。

透過機構媒合收養人與出養兒童,在成功媒合前先居住在寄養家庭,有別於過去先找到對象再收養,透過專業機構媒合,雖能保障收養人、出養兒童及寄養家庭三方權益,但孩子與寄養家庭產生感情後,礙於法規限制將無法收出養。

因此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建議孩子在安排出養時,應優先考慮寄養家庭的收養意願,讓孩子在熟悉的環境下成長有助於未來發展。

國外收養費用比國內高,錢進媒合機構口袋?

根據104年全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鑑結果指出,目前台灣兒福機構承辦國內外收養媒合服務共有國內13家、國外5家,其中兒少法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可收取國內上限15萬元新台幣,國外上限1萬4千萬美元的服務費,價差近3倍。

另外,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調查,自2012年至2015年兒童跨國境出養皆較國內出養人數多,4年總和國內共478人,國外共709人。因此陳宜民質疑,這樣的收費標準,將造成機構蓄意將出養兒童媒合至國外,獲取較高額經費。

衛福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組代理組長簡杏蓉表示,兒少法第16條規定,收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因此目前國內收養比例已呈上升趨勢,至2015年國內外收出養人數相差僅15人。

此外,國外收養服務費金額雖較高,但是孩子出養後機構需後續追蹤3年,過程中的人事與行政支出較高,甚至需出國觀察孩子出養情形,因此收費較高也是合理的。

收出養手續冗長?立委、社家署各持己見

根據衛福部規定,國內收出養首先提出申請後須參加說明會,並參加準備教育課程,再由各縣市或兒福機構社工進行評估會談及訪視,由社工及媒合機構審查資格後會媒合配對孩子,收養人與孩子漸進接觸後再將孩子帶回家照顧,經過數周至數月的適應期後,由收養人決定是否收養、機構評估是否出養後,再向法院聲請收養。

收養人從申請到完成通常須花3年以上時間,陳宜民認為這樣的收養過程太繁瑣,孩子應盡快得到家庭的保護,但社家署也有不同意見。簡杏蓉表示,為避免私下收養造成更多爭議,透過機構媒合孩子與收養人的需求將更完善與專業,也會降低中止收養的比例,縝密的流程有其必要性,兒福聯盟也表示,通常等待收養的夫妻較多,等待媒合通常需半年以上,但是透過專業媒合與課程,能夠避免正式收養後產生的困擾,即使在兒少社會福利完善的情況下,收養兒童等上3至5年也是常有的事。

國民黨立委丟出的質疑皆被社家署「安打」,看來國民黨若想對兒少盡一份心力,還得多多「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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