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文替尹衍樑解套? 南山工會誓言再戰


南山人壽的勞資爭議日前有了重大發展,針對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雇傭關係?司法院大法官於21日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指出雙方是否成立勞基法的契約關係,應該視保險業務員是否能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並且是否自行負擔保險的業務風險,不能僅以保險業務員的管理規則作為認定依據,必須由「個案」認定。

解釋文對資方較有利?

由於解釋文中也指出,若保險業務員可以自行決定招攬保險的勞務活動和工作時間,報酬的給付方式也沒有底薪或一定的業績要求,那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從屬性程度就不高,難以認定彼此間有勞動契約,因此外界多認為此次大法官的解釋未來將對資方較為有利。

南山工會先前指出,自從2011年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的潤成投資入主南山人壽後,南山人壽和其保險業務員間的勞資爭議就更加白熱化,業務員的勞動條件每況愈下。工會多次向資方爭取未果,甚至也曾經於今年9月底尹衍樑所創辦的唐獎頒獎典禮上抗議,要求尹衍樑出面解決,但都未獲得尹的正面回應,此次大法官解釋文偏向資方的期待,某種程度也為尹衍樑解套。

南山工會:業務員是雇傭關係,會再爭取

不過,南山工會在第一時間也立刻請有釋憲專長的律師解讀和商討日後作法,南山工會副理事長邱俊祺強調,工會並不會為此而放棄替業務員爭取權益,「這是南山工會和南山人壽間決戰的開始。」第一步先會和勞動部溝通;再來,由於過去南山人壽都會以解釋文尚未出爐而拒絕談判,「既然現在解釋文出爐了,希望南山人壽能正視問題,和我們正面解決。」

雙方間的爭議起因於南山工會認為保險業務員應符合勞基法保障,享有勞健保及退休金,不過南山人壽則一再主張和業務員間是承攬制,也就是當勞方完成一定工作後,資方才給予報酬的契約,彼此並非長期穩定的關係。

但一名南山人壽前業務員也指出,事實上每個通訊社都有不同規定,有些主管會要求業務員每周1至2次進公司上課、開會,甚至要求天天進公司的案例也有,「工作沒有辦法安排自由時間,那這樣是否應該算是雇傭制?」

大法官陳新民憂會再生其他爭端

據了解,目前針對專職壽險業務員中,僅有南山人壽及三商人壽採取承攬制,其他壽險公司多為雇傭或雇傭、承攬的雙合約制,也就是說多數業務員和公司間屬於勞動契約,受勞基法所保障,業務員可在公司投保勞、健保,也能擁有退休金保障。

因此,這項解釋結果除了影響南山人壽業務員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壽險公司是否會效法跟進,影響往後全台約35萬保險從業者的權益。大法官陳新民就於不同意見書中特別提出,「本號解釋一作出後,會否在許多本已無爭議的個案,可能重新起波濤,再生爭端,而『苦了保險業務員大眾?』」

陳新民強調,公司若要保險業務員善盡招攬保戶的義務,但同時又不給予勞基法的權利,那就應該給予「高額佣金」的報酬,也是承攬關係的精神所在,不過往往在保險業現況上並不是如此,解釋文只以學理來作出解釋,似乎過於躁進。

邱俊祺表示,1998年時勞委會已核定保險業的外勤業務員為勞基法之下的工作者,所以就算工作的自由度高,也不一定就是承攬工作者。大法官此次倉促作出解釋,壽險業務員將大受其害,希望出具同意書的大法官們,「若無法解決問題,也請不要再製造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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