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黨前主席黃國昌在臉書貼文《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這篇文章重新喚起追究朱婉清應負刑責以及應歸還1600萬元贓款的呼聲。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心腹朱婉清2000年因侵占央廣公款案,被求刑1年多而被通緝,當年她棄保潛逃美國,在度過法律追訴時效後,2016年她回台不僅大擺宴席,也沒有歸還「侵占的公款」1600萬元,這和被重判4年多的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形成強烈對比。
高志鵬與前國會助理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被控貪汙案,歷經長達9年的官司纏訟,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高志鵬利用立委職權和影響力關說,干預國有財產局對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租、售決定,並向業者東豐閣收受不當利益50萬元,判高志鵬4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今年1月10日高志鵬搭囚車發監執行,先到台北分監後轉送宜蘭監獄服刑。
林益世是財產不明罪不是貪汙罪
面對朱挪用大額公款被輕判、高卻被重判,這兩人截然不同的下場令人心生兩大問號:
第一,這似乎非常不符合「比例原則」。
以高以及其助理收賄50萬被判4年6月,反觀,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賄爐渣業者地勇公司6300萬元,且有1580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高院二審判刑13年半,卻被最高法院部分駁回,最後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確定。
由此可見,檢方用「財產來源不明罪」或是「貪污罪」起訴的差別相當大。
朱婉清若被定義為刑法上公務員,應以「貪污罪」被追訴
第二,「朱婉清挪用央廣的公款,用來修繕慶城街豪宅和繳交朱自己的國民黨黨費,為何不是貪汙,而是侵占?」。
黃國昌透過臉書表示,中央廣播電臺(央廣)不是一般的民營電台,在1996年《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通過後,就是政府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有法定任務、董事會有法定職掌、經費來自政府、預算必須由立法院審議。
黃國昌也說,若司法機關認同如本文所分析,朱婉清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應該以「貪污罪」,而非「業務侵佔罪」訴追,那當初是哪些人用如此巧妙的手法幫朱婉清「解套」?這個責任必須追究清楚!該條性質上為「重大貪污行為」,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本不應適用10年的短期追訴權時效。
但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政府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因此就其職務上的貪污行為,不構成貪污罪,那問題更大!無異為貪污行為等於開了一個大後門!黃國昌質問,法務部認同嗎?能夠不儘速推動修法把這個破洞補起來嗎?
侵占跟貪汙罪都屬於刑法管轄,但兩者的判刑、追溯和通緝時效卻是天差地別。依刑法規定,侵占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是貪污罪卻是「一罪一罰」,貪汙案件越多,合計的刑期就越長;追訴期依當年刑法也有20年,而非10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依8個貪汙罪,被判刑98年
例如,前南投縣長李朝卿依8個貪汙罪,被判刑98年定讞,惟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將由檢方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舉一個例子,號稱最貪女檢的高檢署前檢察官陳玉珍為了包庇非法賭博電玩店,6年收賄高達2300萬,最高法院今年2月依照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定讞,陳玉珍在3月8日到案發監執行。
從以上判例可知,朱婉清可以躲過貪污罪,經過12年6個月的通緝時效後,還被台北地方法院2013年免訴判決,朱真的是一個「超級幸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