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台商想把資金從海外匯入台灣,但往往因為本金、獲利難有證據佐證,使得資金被迫要課20%的海外稅率,導致過去台商將資金匯回意願不高。
而為了引導境外資金回台,除了財政部賦稅署一面發布台商境外資金所得認定解釋令之外,另一頭,行政院11日則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轉立法院審議,協助台商資金匯回走兩條路。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嚴防炒房
根據11日行政院所拍板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讓有意願將資金匯回的台商,適用稅率第一年匯回稅率課8%、第二年課10%,且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退回一半稅金,也就是稅率最低分別為4%及5%。
但要件是,匯回資金不可購置房地產,且資金必須存入銀行專戶控管、應符合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適用對象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資金,且包含中國地區。
另外,資金運用限制主要也分為三大項,第一,「自由運用」上限為5%,但不得購置不動產;其次,在信託或全委專戶的「金融投資」上限為25%;其餘則是「實質投資」,分為直接投資、投資產業別不設限或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來投資政策產業,如5+2等特定產業。
若是匯回資金沒有運用到金融或是實質投資者(除自由運用資金以外),資金必須放在專戶內存放5年,等於從第6年起,每年以三分之一分三年提領。
台商:稅率只是給「甜頭吃」
對此,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接受《信傳媒》表示,匯回資金適用稅率第一年稅率課8%、第二年課10%,且完成實質投資稅率減半,「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應該不要限制太多,一旦限制多了,效果就會減少。」
長期赴中國經營事業的台商,同時也是台企聯常務副會長翟所領則觀察,過去許多台商到大陸投資會先透過香港或其他第三地成立公司,再把資金匯進中國,但現在要把資金匯出來,得先經過各種申請程序及批准,且匯出資金要先課10%的資本利得稅,另一頭,匯入台灣也需要課20%海外稅率,「現在專法給予優先稅率8%算是比較合理的。」
但他認為,鼓勵台商資金回台不應有過多的限制,比如專戶控管、限制資金運用等項目,他直言,稅率只是先給大家「甜頭吃」,但其後卻限制資金用在金融、實質投資且得專戶控管,「限制越多,大家越覺得越不方便,那就不符合資本主義自由原則。」
賴正鎰預估,資金匯回破1兆恐有困難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則指出,外界預估台商資金匯回有10~20兆台幣的規模,但現在專法內容限制這麼多恐怕「破1兆都有困難」。
他進一步指出,政府不該限制實質投資跟完成投資期限等項目,「因為很多人的錢回台灣,他想做各種不同的理財方式…所以我說20兆的資金很可能只有1兆會回來,剩下19兆就乾脆不回來了,因為他資金無法運用,也不願意受政府管制,要等到6年後才可以領,這樣寧願在海外被管制。」
賴正鎰:海外獲利應該大赦
賴正鎰依舊認為,適用稅率第一年稅率課8%、第二年課10%,稅率還是偏高,建議應該對5年前的海外獲利資金給予大赦;若無法大赦的獲利資金也應該降到約3%的稅率。
除此之外,他也建議,政府目前提供的投資標的過少,應該開放「逐年投資」,而不是一味限制實質投資的期限,此外,房地產也應該「酌量比例」投資才對,否則台商資金匯回根本不曉得該往哪邊運用。
但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洪連盛則認為,專法目的仍在於鼓勵實質投資,若資金回來台灣淪為炒房勢必不對,因此引導海外資金讓國內產業升級其實也是一樁好事。他建議,若是台商找不到可實質投資的產業項目,則可先放專戶5年的時間,等到第6年再領回,「如果想把資金匯回的台商不走這個專法,錢可能只能一直在海外,永遠回不到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