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保外就醫又能出門散步 赦免法是另一個戰場

陳水扁

7日的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特別請法務部長邱太三進行「我國保外就醫及特(大)赦檢討專案報告」,國民黨召委許淑華在質詢時坦承,排定這項議程,是因為近日前總統陳水扁從參加音樂會、欲參加國慶大典到最近散步被偷拍一事,令社會質疑陳水扁已經能參與活動,是否還符合「保外就醫」的標準。

保外就醫標準不一須修法

保外就醫的評估標準有6個指標,而阿扁可獲保外就醫的條件是「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因此,許多立委緊抓「隨時有致死之危險」,認為阿扁可以出席音樂會,又可以出門散步,應該已經不符合這項標準,猛批中監又讓阿扁保外就醫得以展延至明年2月。

邱太三與矯正署長巫滿盈表示,所有的評估都經由專業醫療團隊負責,「雖然身體健康逐漸康復,但心理狀態仍不穩定」;邱太三也指出,「中監評估前總統陳水扁不能出席國慶典禮就是一種專業評估」,一切依法行政,並非因人設事。

阿扁散步成新聞已經不是第一次,2012年立委呂學樟質詢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有關前總統陳水扁的健康狀況,要求播放錄影帶;曾勇夫解釋,影片中陳水扁在北榮散步運動,並沒有出現抖手或走路不穩,所以並非如外傳般病重。一個散步,各自表述。

立委周陳秀霞質疑被拍到在公園散步,但仍保外就醫的理由是「『心理』狀態恐有違生命之虞」,但巫滿盈也舉不出以往曾因心理狀態而保外就醫的案例,才引發不平之鳴。

赦免法才是主戰場

「保外就醫」牽涉醫療團隊對於受刑人的健康評估,許多立委也不敢大肆批評,仍尊重其專業,所以僅建議若陳水扁真是因心理狀態而需保外就醫,應該儘速修法,以維持公平正義。實際上,真正需爭論的是我國對於「特赦」與「大赦」的實施。

依照目前赦免法的規定,特赦效力僅只於已判決定讞的案件。陳水扁仍有多起案件尚未確定,且處於停止審判的狀態,蔡英文就算行使特赦,也無法及於這些案件,而且只免除其刑。

大赦與特赦最大的不同在於效力及於未受罪刑宣告者,且罪刑同時無效;但有其門檻,須由行政院會議決定,並由立法院議決。所以自赦免法訂定以來,還沒有總統使用過大赦權。

赦免法第3條又有但書,若情節特殊,經特赦者罪刑同時失效,但何謂「情節特殊」,並沒有任何細部的解釋,而邱太三也承認,特赦是否能用於「尚未確定案件」是尚待研議之處。實施特赦不需經國會同意,若又有「特殊情節」得以適用第3條,赦免法雖已明文規定法律效果,但對適用範圍沒有明確的規定,形成法律上的模糊地帶。

最具指標性的一次特赦,是陳水扁於2000年當選總統時,對冤案受害者蘇炳坤、因勞資爭議臥軌抗爭的曾茂興,以及19名宗教良心犯,被司法界譽為是以特赦補足司法的不正義。不過,法務部的報告也指出,「赦免是總統的政治行為,透過行政權放棄全部或一部分國家刑罰權的行為,對司法權的介入、對司法威信及權力分立制度影響重大……。」

近日,蔡英文才以親筆信表示對於郭瑤琪涉貪案的不捨,引來介入司法個案的嫌疑,特/大赦究竟是彌補司法不正義,或是對特定個案施恩,界線難以畫清。若赦免法當中的爭議未釐清,將有可能開啟下一波爭論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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