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纏訟19年的官司「棄土案」,高等法院23日二審宣判,由原先一審的9年,改判為無罪,可以說是「大逆轉」,不過此案仍可上訴。徐耀昌對此表示,「圖利與為民服務,僅一線之隔」,也批一審是「烏龍判決」。
纏訟20年,一審判9年徒刑
徐耀昌表示,棄土案從民國87年(1998年)至今,前後纏訟近22年,對20多年來的生活造成莫大壓力,相當煎熬,感謝高院審判長、法官能夠明察秋毫,很認真的審理,並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而做出無罪判決,還他清白,未來他要認真做每件事。
徐耀昌被控於1998年及1999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1291萬餘元,台北地檢署2000年起訴,經過13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在2013年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徐耀昌強調,自己從沒拿過別人一毛錢,更沒有去跟人喝過花酒、吃過一頓飯,然後就莫名其妙地被檢察官起訴,加上一審的烏龍判決,讓他一度對台灣的司法心灰意冷。他說,所謂的「圖利」與「為民服務」,真的僅有一線之隔,自己應該嚴守分際之外,也將做好依法行政的重責大任。
棄土案,多人涉入,徐耀昌辯詞不被採納
此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耀昌為苗栗縣頭份鎮鎮長,依當時施行的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關於垃圾場營運管理、操作維護、平日覆土、封場覆土、新場進土事宜,為徐耀昌主管事務。
當時的判決指出,一般廢棄物垃圾衛生掩埋場案中,徐耀昌違法指示秘書陳寬昌以「封場及新場覆土需儲備土方」為由,轉環保局核查;陳寬昌明知這與垃圾場現況不符,無需引進土方封場,且未經專業人士評估所需覆土量,以不實事項,再送請徐耀昌核章,並上呈報至苗栗縣環保局,損害頭份鎮公所對於垃圾場管理的正確性。
徐耀昌一審時辯稱,以為苗栗縣政府已經同意使用台北市的工程棄土,頭份鎮公所沒有理由不配合,且當時頭份垃圾場超限使用,覆土不實惹來民怨抗爭,才引進業者提供的土方,並進行舊垃圾場封場規畫。
無罪判決後,沒有停職與代理問題
法界人士指出,因該件於2000年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是已經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二審可能適用速審法給予減刑。此外,因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須停職。
苗栗縣選委會亦指出,判決結果出爐,高等法院若判徐耀昌有罪,其縣長職務即暫時停止,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改由副縣長(現為鄧桂菊)代理。然而,因為二審無罪判決,這些假設都暫時不存在,未來檢方是否再提上訴,有待觀察。
黨內初選到大選,對手頻以棄土案攻擊徐耀昌
徐耀昌在競選連任縣長時曾說,這是他從政生涯的「最後一役」。日前他表示,目前縣內各項施政願景計畫,正面臨重要成果驗收階段,無論如何,都希望各項政見能獲得落實,也會靜待判決結果。
事實上,棄土案在2018年縣長選舉時,並不是主要的火線話題,反而是2014年民進黨候選人吳宜臻及無黨籍候選人康世儒在強攻,當時徐耀昌確實雙手難敵四掌,即使黨內初選時,徐耀昌也受到來自前縣長劉政鴻的副手林久翔的質疑,甚至黑函滿天飛;但隨著徐耀昌一路勝出,棄土案的負面新聞減少,到2018年連任,就掀不起漣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