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有罪判決後 綠委提出轉型正義的下一步:賠償受難者

轉型正義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尤美女今(4日)召開「落實轉型正義任務—平復司法不法」公聽會,邀請許多專家學者以及政治受難者團體參與。

針對平復的部分,周春米指出,經過4次撤銷有罪判決,已有5837名受難者刑事判決已視為撤銷,但在家屬精神、財產上的賠償,仍需花更多心力處理,這也是今日公聽會的主題。

撤銷有罪判決藍綠有共識,賠償將牽涉更多問題

其實,針對平復司法不法、撤銷受難者的有罪判決,是轉型正義中較容易處理的議題,因為藍綠在這方面,分歧不大,像是蔣介石曾孫、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就曾對民進黨在此議題上的法案條例提案按下同意,並強調民進黨團的內容與國民黨團幾乎一樣。

然而,賠償的問題卻牽涉到更廣的層面,想必不管是通過法案還是實際執行,都將遇到更大的困難。今日的公聽會,有針對法案不足處提出修正草案,但周春米辦公室強調,目前都仍在討論當中,並不確定是否提案。

依據促轉條例,促轉會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的任務總結報告,剩下的時間相當有限,因此今日出席的受難團體都強調,希望能夠落實轉型正義。

撤銷有罪判決不等於無罪確定,受難者無法請求賠償

針對賠償的執行面,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返還財產面臨許多困境,像是當初沒收的財產無法返還時,會有變價價值的問題。胡博硯說,過去已經多次錯過時機,當初解嚴、政黨輪替等時間點都沒有處理,現在這些問題只會越跨越大,因此相關程序應該盡快訂定。

胡博硯也指出,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要求返還遭沒收的財產,需要「無罪判決確定」,但現在平反的方法是撤銷有罪判決,導致許多受難者無法請求返還。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也補充,若受害者可能因死亡等原因,無法得到無罪判決,同樣面臨無法賠償的窘境。

林佳和也強調,目前規範限於內亂罪與外患罪受難者,導致「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罪名不適用於權利回復。該法規同樣排除,當時政府以非直接沒收財產,但同屬不法行為的方式,強佔、剝奪財產。

法律針對財產、賠償聲請對象定義不明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李東穎則指出,現在的法條主要處理不動產的部分,但其實較好移轉得動產,是更難處理的財產返還問題;若沒收的動產已不是國家所有,可能她過合法手續移交給第三人,那麼該如何返還,是要原物返還是以金錢的方式?且該和誰請求,是要向政府還是第三人?

李東穎表示,依照德國的案例,其以金錢返還的方式較多,也較可行,針對財產的界定也比較明確,能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因此李東穎認為,台灣的條例也應納入精準化的界定。針對移轉的問題,德國法規規定,需要由政府來完成賠償的義務。

現行條例不足導致侵權數量與認知有落差

關於被沒收的土地價值,根據第8屆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之戒嚴時期人民被沒收財產統計分析報告,照當時國防部的統計報告被沒收土地有279筆,公告現值310億、市值總價約347億,促轉會成立後又於2018年發函請內政部核對、國防部與國產署比對清冊,有刪除幾筆資料至約250筆,但公告現值與市價都有提高。

促轉會兼任委員尤伯祥則強調,調查結果與認知上的數量有落差,他解釋,依據目前的條例,只有司法判決的案件能得到賠償,但其實當時有更多侵奪財產的手段是透過行政不法等,法律之外的行為,卻無法透過促轉條例進行調查;另外,還有遭刑事判決後,沒收的財產與進入國庫的數量不同,中間可能還有私吞的問題,都是現行條例的不足之處。

尤伯祥也說,促轉會需考量賠償對於政府預算、財政的衝擊,而設計賠償方法,除了原物返還跟金錢賠償外,也可以用其他手段給付,例如對長輩的長照、就醫優惠與優先照顧,或是對受難者後代的就學、就業輔導、租稅減免等。

back to top
navbar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