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凌晨台中一場無情大火,帶走了兩名優秀的消防人員,21日在新北市鶯歌住宅又發生奪命火警,接連惡火喚醒大眾對於《消防法》修法的關注,以及各地方單位對於違章建築和農地工廠的取締。
然而最根本的消防安全還是防範於未然,要達到消防安全的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才是最重要的,截至9月底,內政部消防署針對已設置火災警報器住宅做統計,目前總共有578萬9266戶,設置比率為71.4%,六都中以台中市的63.08%最低,全國則是南投縣的24.08%墊底。
警報器設置比率僅7成,顯現政令宣導不足
據統計,去年我國建築物火災總件數為8765件,其中住宅火災6671件,比例佔總數76.1%,火災死亡者則高達79.4%死於住宅火災。
內政部消防署規定與99年5月修正的消防法第6條內容,當時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需要在106年12月31日前裝設火災警報器完成,不過雖有此規定,卻無訂定相關罰則。
截至今年9月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國住宅場所火災警報器裝設比率為71.4%,六都還有兩個縣市未達平均,分別是台南市的69.03%和台中市的63.08%。
數據除了顯示政府政令宣導的不足外,民眾自主消防意識薄弱,政府沒有強力裁罰,大部分民眾未能主動申請住宅火警器,依然被動的依賴消防單位單方面的救援。
全國最低裝設率縣市不到2成5
裝設比率奪冠的前3名分別為新竹市、金門縣及苗栗縣,比例都超過97%,六都來說,台北市和高雄市因為是優先升格的兩個直轄市,所以在比例上較其他4個直轄市要好,台北市為90.58%,高雄市則是79.27%。
會有這個問題的原因可能跟各縣市財政狀況不一有關係,地方政府可能因財政狀況不佳,火災警報器僅能從有限預算及中央少量金額補助中購買,以達維護民眾自宅安全應有的數量。
新屋須裝住警器,新制預計一個月後上路
消保處28日公布了歷時半年,與內政部共同修正完成的成屋買賣契約草案,其中內容強制新建物都必須「增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確保安全,目前通過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預計最快在一個月後由內政部公告施行。
對於內政部而言,增加裝設火災警報器的普遍性顯然列為第一優先,希望民眾能主動的做好火警預備,降低火警可能的災害。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
此外,立法院會29日亦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主要以「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為主。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針對「退避權」部分,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可以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訊權」部分,工廠管理權人有協助救災義務,未來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要求管理權人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資訊或資訊不實者,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最高更可以處150萬元罰鍰。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消人員因救災致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未來在「調查權」的方面,需聘請相關領域機關、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該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或要求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