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健康教育知識的普及及民眾對善終的期待,提供給末期病患的「安寧療護」逐漸被大眾認識及接受。然而,病患及家屬在身心靈的受苦絕對不是只發生在疾病末期階段。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對「緩和療護」 (Palliative Medicine)的定義,緩和療護的照護對象是對於患有威脅生命疾病的病患及其家屬,採取全人化照顧,以促進病患和家屬的生活品質;藉由預防、早期發現,給予病患疼痛控制及其他症狀的緩解,滿足病患及家屬身、心、靈的需要。因此,一般所稱的「安寧緩和療護」實際是涵蓋了從診斷到治療過程的各個階段都可以接受的醫療照護。
根據研究,在癌症診療過程中,及早讓安寧緩和療護團隊和癌症治療團隊共同照護病患,可以減輕治療過程中的不適,提高病患的生活品質,增加癌症治療意願甚至生命存活期。
安寧緩和療護的特色—四全照顧
1.全人照顧:病患除了身體症狀之外,有很多心理、靈性、家庭的問題,必須完整評估以提供身、心、靈的整體照顧,所以是全人的照顧。
2.全家照顧:當一個人罹患威脅生命的疾病時,全家人都會受到影響。尤其當疾病進展至末期,病患將走向死亡之時,必是整個家庭甚至家族的大事。另外家屬因為照顧病患也會出現很多問題,包括體力、心理負荷、哀傷等,所以除了照顧病患之外,也要照顧家屬。
3.全程照顧:從病患接受安寧緩和療護一直到病患死亡,都是服務的過程。病患去世後,還要幫助家屬順利走過哀傷歷程,所以是全程照顧。
4.全隊照顧:為了達到全人、全家、全程的照顧,需要多專業團隊的合作,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志工、營養師、心理師、宗教人員等,凡是病患所需要的都可以是團隊的成員。凡是從事安寧緩和療護的醫療人員皆需接受嚴謹的安寧醫學訓練及相關的心理知識,並且不斷地充實這方面的新知。因此安寧緩和療護絕對不是消極地放棄病患,而是讓病患可以受到很好的專業醫療及各項照顧。
健保給付的「安寧緩和療護」
目前健保署將「安寧病房」 、「安寧居家(含社區安寧)」、「安寧共照」、「安寧會診」服務納入健保給付,並將安寧療護服務對象從癌症及運動神經元萎縮症(漸凍人)末期病患,擴大到其他八大類非癌症末期疾病的病患,包括: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失智症)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疾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
因此,大多數常見疾病的末期病患在不同的照護場域,都能接受安寧緩和療護服務。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生命終有結束的時候,善終則是眾所追求。如果死亡真的無法避免,傳統的「急救」措施及維生醫療,延長的究竟是生命或死亡?
台灣於民國89年通過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患之權利,讓病患在去世前不必再常規性地接受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心臟電擊等醫療救治行為(即心肺復甦術),避免不必要的受苦。病患可以事先填寫「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意願書」向醫療人員表達自己的主張,為自已的善終做準備。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除了讓疾病末期病患在臨終前不須再受苦之外,更重要的是代表台灣對醫療人權的尊重,對生命尊嚴的追求。
病人自主權利法
於108年1月生效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進一步地保障病患的醫療自主權。透過醫療機構提供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鼓勵病患在意識清楚的時候,和親屬及醫療人員共同討論,根據自己的生命價值觀及生活品質的要求,思考自己在未來疾病末期或失去意識的時候,想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流體餵養」方式,將決定寫下來,成為「預立醫療決定」,並註記到健保卡,待醫療條件成立,即可生效。
以東方文化背景,病患的醫療抉擇往往受到家屬的影響。家屬也會因情感及經濟等因素而有不同的考量。要達到共識,需要醫療人員提供足夠的醫學訊息提供判斷,也要有充分的溝通,讓家屬及醫療人員知道病患希望的醫療照顧方式及期待的生活品質,幫助病患、家屬及醫療團隊三方一起做出符合病患最大福祉的決定。
原文作者為彰化基督教醫院 安寧緩和療護科 蔡佩渝醫師,本文轉載自《彰基院訊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