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延燒之際,適逢春節期間返鄉探親潮,傳出有人自武漢回台未戴口罩趴趴走,另名經確診台商則是隱匿曾經出入的場所,但這都有法律規範可遏止。但若患者「明知」自己染病,卻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也沒傳染於人者」,卻可能逃過處罰,成為防疫上的漏洞,法界人士因此疾呼修法。
自感染區返國趴趴走怎麼罰?
自感染區武漢返國,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四處趴趴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69條規定,「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違者可處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還說,違反居家隔離規定也可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
另例台商則是返國就醫時,隱匿曾經出入舞廳,直到舞小姐反映身體不適,才吐露實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67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對於機關的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如果有拒絕、規避或妨礙。」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這起案例被重罰30萬元,還好舞小姐沒有因此染病,也沒有釀成群聚感染。
明知染病趴趴走,卻要傳染致病才會被罰
還有一種更為嚴重的情況,就是「明知」自己染病,卻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但同法第62條卻規定,必須「致傳染於人者」,才會遭到處罰,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這個法律漏洞,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澤天投書媒體,提出修法建言,民眾黨立委蔡壁如也呼應表示,民眾如果知道自己已經罹患傳染病,卻不遵守行政主關機關的指示到處趴趴走,要「傳染給其他民眾」才會被處罰,但是如果今天一樣知道自己已經染病,一樣到處趴趴走,但是並沒有傳染給其他人,這個部分就不需要被規範嗎?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也說,《刑法》傷害罪有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之分,而《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的處罰範圍,必須是「明知」自己染病,也就是「直接故意」,已經排除掉間接故意和過失,違法要件還必須要是「導致傳染於人者」,也就是要有具體危險,還要證明結果,「所以處罰範圍很小」,可能會變成「具文」,不足以因應防疫作戰。
傳染認定有難度,如何舉證?
關注防疫議題的律師楊朝鈞並提到,「導致傳染於人者」這個結果也有認定上困難,儘管真的傳染給別人,屆時檢方偵辦要負舉證責任,要如何證明被感染者是因為這個趴趴走、沒帶口罩的人所導致。
楊朝鈞建議,針對不同的態樣,未來修法可考慮在處罰規定上做出區隔。如果傳染給別人,還被舉證有這因果關係,當然會被處罰較重;如沒有辦法證明有這因果關係,但已有不遵守主管機關防疫指示的行為,可考慮增設「刑罰」。
楊朝鈞說,法官依法裁判,也沒法硬要去罰不符犯罪要件的被告,因此有必要修法,杜絕這些對社會大眾產生這麼大危害的行為,如果法律沒法有效遏止,讓大眾知所警惕,以免其他人有樣學樣。
針對法界修法的呼籲,法務部原稱,應由該法之主管機關衛福部基於專業及立法政策考量研議,送請立法院審議。若認該法條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法務部亦將基於共同防疫之一貫態度,尊重及配合衛福部進行相關修法,以完善相關法制。
但是這樣的說法,遭到許澤天的質疑。他日前再度投書媒體說,看來法務部的態度相當消極,而不具法律專業且正忙於防疫的衛福部,亦難有作為。因此期待行政院長蘇貞昌,發揮電火球精神,統一迅速交辦處理,提案修法打擊違法散布武漢肺炎病毒的行為,不要坐視法律瑕疵帶來的危害。
行政院防疫修法補漏洞
政院在31日召開相關修法會議,有了修法方向。
法務部表示,為使染病民眾能確實遵守主管機關防疫指示,以減少疫情擴散之風險,法務部業已主動提出修法建議,草擬刪除「明知」之要件及增加疑似染病、並採危險犯體例修正成有傳染第三人之虞之要件,送請行政院邀集該法主管機關衛福部共同研議,期能擴大保護層面。
另外,同法第63條散播疫情假訊息等刑罰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也草擬加重散播或以傳播工具散播假訊息之刑責。
由於遭到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高達兩千人,這些人形同坐「防疫監」,修法會議也研擬放寬僅在指定場所隔離才有的補償機制,傾向給予實質金錢補償。上述修法,將在立法院2月初開議後,送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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