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是緊急救命藥 但能否救命取決於「人」


台灣存在著許多文化資產,但隨著都市更新與開發,許多古蹟、文化資產面臨破壞命運,除了會經歷人為拆除,還會莫名自燃,也經常引起許多拆與不拆的爭議。

根據《文資法》第17條規定,具古蹟價值的建造物可經由政府列為「暫定古蹟」,列為暫定古蹟後將進入文資審查,時間最長6個月,可延長1次,而審查期間,該建物將視為古蹟,主管機關也將對其進行管理及維護,期滿則失去暫定古蹟之效力。

是緊急救命藥,也會失靈

即便樂生療養院、土城普安堂等歷史建築都曾經受過「暫定古蹟」的保護,得以「拖延」拆除時間,由文資審議委員會決定他們的命運,立法院旁的濟南教會4月面臨拆除改建,當時立委管碧玲也提議可啟動暫定古蹟,進入審議,「暫時」避免拆除。

但是「暫定古蹟」是絕對有效的救命藥嗎?師大地理系教授洪致文表示,有時還是會遇上那種「有理說不清」的人,恐怕你要保存的建物還是會被拆。這案例很多,像是新竹六燃的「寡婦樓」就先被切一角,甚至直接開怪手暗夜裡拆光,再告訴大眾「暫定古蹟」行政作業還沒完成,時間上仍處灰色地帶等。所以,2016 年新修訂的文資法,擴大適用暫定古蹟範圍,能不能「救命」,取決在人。

11月初彰化縣文化局與地方文史工作者,針對李棟材宅一事鬧得沸沸揚揚,李棟材宅是日治時期中台灣最後一座鳳梨產業遺蹟,產權為李棟材後代所有,因為房屋年久失修,屋瓦經常剝落,因此屋主向彰化縣文化局尋求幫助。

文化局長陳文彬當時承諾將進入文化審議,討論如何協助其管理維護,然而12月份李宅屋主卻發現有拆除工人正在動工,文化局則回應「未見拆除跡象」。文史工作者質疑:「屋頂都沒了,還說沒再拆?」事後,彰化縣文化局則回應,登錄暫定古蹟時間上認知有所差異,實際上登錄日期應為12月20日,也讓地方文史工作者直搖頭,認為拆古蹟一事似乎在政府眼中輕如鴻毛,暫定古蹟登錄程序也模糊不清。

一位文史愛好者表示,暫定古蹟程序可讓文資保存增加一些彈性,避免政府或財團說拆就拆,但是目前政府對於古蹟保存意識薄弱,才讓當初立法的美意未能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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