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命令含救災與政治意義 蔡政府不頒布的關鍵2大理由

政治

新北市長侯友宜、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皆呼籲蔡總統,應考慮發布「緊急命令」,以因應情勢越趨嚴峻的武漢新冠肺炎疫情;不過,總統府連續2天發聲明表示,目前尚無宣布緊急命令的計畫。

楊志良反對,擔憂行政部門有無限權力

究竟發與不發,已開始有不同聲音。前衛生署長楊志良今天(19日)在廣播節目受訪時,反對此時發布緊急命令,但他的理由是,因為發布後等於授權行政部門有無限權力。

楊志良指出,當時H1N1幾十萬人確診,死亡35人,有人即建議發布緊急命令,他向當時的總統馬英九建議「不用」,因為發布後會引發驚恐搶物資、社會發生動亂,且情況還控制得住,當時已經有疫苗和藥物。馬英九接受建議,沒有發布緊急命令,社會也很快安定。

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張競說,現在的狀況確實可以動用緊急命令了。他指出,按照政府宣稱的法源依據「新冠肺炎防治特別條例」第7條文字,「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但並無「不受憲法或任何法律條文約束限制」的但書,所以特別條例並不是「尚方寶劍」,是語意不明確的「斷劍小小刀」。所以,要用就大膽採用緊急命命,不要留法律爭議。

921大地震發布緊急命令,提財政醫護等11項措施

台灣最近一次發布緊急命令,是1999年的「921大地震」,發布理由是因台灣地區遭遇前所未有強烈地震,「台中縣、南投縣全縣受創甚深,台北市、台北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其他縣市,亦有重大之災區及災戶,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蒙受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

李登輝當時針對財政、公有財產、區域管制、醫護與國軍調度、都市計劃、緊急徵用空地空房與車船或航空器、進用醫護人員、兵役等面向,做出了11項必要處置。

當時亦針對囤積或哄抬物價等行為,訂定處罰規定,「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欺、侵占、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遷台後首次緊急命令,蔣介石「87水災」發布

至於史上台灣首次發布緊急命令,是蔣介石總統1959年8月的「87水災」;第二次是1978年12月的中美斷交(1979年1月發布一次緊急命令補充),由蔣經國總統發布;第三次是1988年1月前總統蔣經國先生逝世,第四次就是「921大地震」,都由李登輝總統發布。

87水災當時殃及13個縣市,以苗栗縣、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台中市最為嚴重,實際受災面積達1365平方公里,受災居民30多萬人,死亡人數667人,農田受損13多萬公頃,總損失約新台幣37億元,佔前一年國民所得總值約12%。

1978年的中美斷交,由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一併終止,加上台美在經貿、外交、國防等各方面關係密切,當美國離去,人民心理恐慌擔憂遭中共併吞,因此祭出緊急命令,其中包括暫停當年底的中央民代選舉。1979年初,蔣經國在補充命令中規定,在延期選舉期間,由原增額選出的「中央」民代繼續行使職權,至下任增額選出行使職權為止。

蔡政府:緊急命令有威權色彩,國家情勢還未到無法控制

1987年蔣經國的逝世,是台灣「強人政治」告終,人民面對沒有威領導的統治,也包括國民黨內有「高度集權」或「集體領導」的爭權危機,還有雨後春筍的黨外運動,當然也有避免中共尋釁犯台的可能性,為穩定人心,因此發布緊急命令,於「國喪」期間,一律停止聚眾集會、遊行及請願活動。

陳水扁、馬英九總統任內,遭逢SARS、八八風災、H1N1、非洲豬瘟等威脅,但都未發布緊急命令。關鍵是,民進黨政府一方面認為,緊急命令帶有過去威權時代的色彩,其次是一旦頒布,象徵國家的情勢已難以控制。這些,應該才是蔡政府暫時按兵不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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