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後恐連民事賠償都縮水 執業律師:還有這一招…

司法

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791號解釋,推翻18年前的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相姦罪違憲,日後受害人只能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執業律師分析,以往通姦行為因為內含犯罪惡性,所以賠償金較高,但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情況恐怕就此改變。

通姦罪宣告違憲之後,民事賠償有用?

大法官會議於5月29日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指通姦罪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大法官並罕見做出效果極強的「即日失效」決定,讓法律界感到訝異。而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則趕緊公開說明,通姦行為破壞家庭與婚姻,儘管被宣告違憲,但不代表通姦行為可以被容許,仍然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民事賠償有其侷限性,像參與18年前釋字554號通姦罪合憲解釋的前大法官孫森焱就質疑,「金錢的賠償能療癒傷痛?如果對方沒有經濟能力,只能取得債權憑證?倘若不願離婚,是不是回到以前一妻多妾的情況?如果維持婚姻關係,獲得多少賠償金,生活與共,又有何意義?對他方配偶而言,只有離婚一途,自謀生活。」

孫森焱最後感性地寫下這一句:「於是過去的青春,只好付諸流水...

現況沒有賠償行情表,金額大多不高

針對通姦的民事賠償,前立法委員、現任律師黃國昌撰文表示,這類民事侵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大多就幾十萬;只有少數案例,兩位加害人的賠償合計才會上百萬元。

黃國昌更以生命權遭侵害(死亡)來比較,指出北市府公布的國家賠償基準「每一請求權人核給新台幣50萬元至80萬元整」表示就連死亡的受害人都難以獲得高額賠償,遑論通姦的受害人。

經常參與抓姦的網紅楊律師亦撰文指出,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很低,對有錢人根本是零錢,對名下沒財產的人更無所謂,這也代表受害的正宮最多只能拿到一點點分手費,「但扣掉律師費及裁判費後還剩多少?能強制執行拿到手的又剩多少?」因此希望未來民事庭能提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行情」。

法院會提高行情?執業律師:恐怕反而縮水

至於法院會否提高行情?擁有豐富處理婚姻糾紛經驗的江曉智律師則不表樂觀。江曉智說,以往通姦行為因為內含犯罪惡性,所以賠償金較高;但通姦罪宣告違憲後,從實務上律師攻防的角度來看,被告律師可能會說通姦已經不再具有犯罪惡性,請法官從輕審酌;同時也可能拿這次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理由來答辯,要求法官審酌民事賠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總之在在使得今後通姦的民事賠償金額「欲高不易」。

當然,擅長法庭攻防的江曉智也提供「換位思考」,表示自己若是站在受害人那一方,則會以民事賠償「損害填補」的精神,跟法官說明受害人遭受到的打擊不會因為違憲而有所改變,在違憲前、違憲後所受之創傷都是一樣的,因此要用來填補損害的賠償金額也該是一樣,以此論述來防止賠償金額下降。

8成民眾反對通姦除罪,立委提議增訂「懲罰性賠償」

對於通姦罪被宣告違憲,法務部指出,通姦罪可以維護夫妻忠誠義務、家庭制度,而婚姻家庭是社會發展基礎,應受到制度保障,且民調顯示8成受訪者反對通姦除罪化。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亦表示,8成民眾反對通姦除罪,顯示社會目前沒有共識,「大法官在社會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讓通姦除罪化,是民眾最大的疑慮所在。」但違憲已經是既成事實,所以蔣萬安認為,應該透過立法程序來解決民眾疑慮,可朝「懲罰性賠償」邁進,以提高通姦的賠償金額。

立法增訂「懲罰性賠償」可能還是違憲,執業律師說:還有這一招…

對於立委的構想,江曉智律師認為,大法官已經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來認定通姦罪違憲,因此同樣可能基於「比例原則」認定懲罰性賠償違憲,尤其要懲罰到讓人害怕,可能金額會高到「過度侵害財產權」。

不只如此,江曉智表示,從民法損害賠償體系來看,通姦的損害賠償是源自民法第195條的人格法益損害賠償,但並非該條文所列舉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反而是由概括條款即「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所發展而來。

如果只有通姦要懲罰性賠償,但是那些被明確列舉的,傷害到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的卻沒有懲罰性賠償,這在體系上是講不過去的…江曉智因此認為立法一定要有整體的視野,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他並提醒,若是通姦的賠償金額提高,也可能全面降低國人結婚的意願,如此並非好事。

話鋒一轉,江曉智指出婚姻其實是一種契約,現在基於法律解釋而有所謂的「婚前協議」,夫妻雙方依此可明訂「懲罰性違約金」,如此不用等到立法,也不用擔心立法會被宣告違憲,現在馬上就可以做。

但江曉智也語帶保留地說,婚前愛得正濃的時候,到底願不願意簽立婚前協議是個問題;而且這招也有一點可能性會有法院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畢竟婚姻不能只靠「懲罰性違約金」來維持,而是要靠彼此相愛。因此江曉智認為,如果立委有心立法,最好在民法明定「婚前協議」條文,而不是像現況用法律解釋的方式來運作,如此會更清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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