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風暴》為何涉貪被告多辯稱「借貸」?律師揭貪污定罪法律關鍵

司法

2020年7月的最後一天,我國爆發史上規模最大的立委貪污弊案。由於涉案的多名被告均向法官辯稱,其所收付的金錢只是「借貸」而非「賄賂」;不禁讓外界好奇,到底如此辯解是否真的能逃過一劫?法官又會怎麼看待這些不合常理的說詞?

何謂「對價關係」?為何被告多辯稱「借貸」?

立法院近日爆發史上規模最大的立委貪污弊案,藍綠現任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甚至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都被列為被告。8月5日下午,經台北地院召開破紀錄的53小時羈押庭,當庭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等罪名,將多名被告羈押禁見,徐永明等人則以新台幣80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候傳

針對多名被告辯稱所收付之金錢只是「借貸」而非「賄賂」,諾同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郭淳頤分析,被告辯稱借貸的用意是要破除「對價關係」。

郭淳頤表示,簡單來說,如果被告拿錢是有目的,且目的正是答應要運用職務來關說、施壓、修法,這就是有「對價關係」;因此被告辯稱「借貸」,就是為了要做出切割,強調自己拿錢並非為了辦事,「借貸是借貸、修法是修法」,甚至辯稱修法是為了選民服務。

至於也有被告聲稱自己是在打麻將賭錢,郭淳頤認為這也是出於相同邏輯,企圖把自己收付金錢的行為冠上其他目的,避免被司法認為拿錢跟關說、施壓或推動修法的行為是「基於同一個意思」,而被認定有「對價關係」。

郭淳頤補充,跟「對價」相反的就是「無償」,拿錢的不用辦事,出錢的也無所求,就如政治獻金;不過目前政治獻金有專戶,所以較能夠明確區辨。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違背職務受賄罪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辯解「借貸」有用嗎?魔鬼藏在細節裡!

由於有被告不只辯稱是借貸,甚至還真的有還錢,郭淳頤對此表示,法律對於利益的範圍比較廣,包括折扣、機會、免除債務都算,所以就算事後有還錢也不能說「沒有獲利」;「因為你在外面不見得能借到這麼多錢,且一般借錢也會要利息、要擔保品」。

郭淳頤因此強調,雖然法官有自由心證,但還須符合經驗及論理法則,所以就算被告辯解是「借貸」,法官也會看很多細節,從細節中來辨明真相。

不過,郭淳頤也強調,就算法官認為被告的辯解不符合經驗法則,甚至很明顯就是在說謊,但也不見得會把被告定罪。「因為檢察官肩負舉證責任」,只要無法積極舉證被告有「對價關係」,哪怕被告的辯解是在說謊,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無奈之下恐怕也只能放人。

諾同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郭淳頤舉例,過去曾有毒販辯稱所持毒品是「自用」,經法官計算用量遠超自用而予以駁斥,說明如今立委要辯稱金錢是「借貸」也沒那麼簡單,法官會仔細審酌各項細節是否符合經驗法則。(攝影/胡智凱)

羈押禁見就是為了避免「勾串細節」,也避免湮滅證據、棄保逃亡

郭淳頤說,被告有緘默的權利,甚至說謊也是屢見不鮮,但正如先前所提到的,法官會注意各種細節,看這些細節是否符合經驗及論理法則,因此被告會設法去「勾串細節」,讓自己的辯詞更有模有樣。比如說辯稱「借款」,那就看有沒有借據、匯款單怎麼寫?郭淳頤表示,「有的被告甚至預謀到自己會被抓,事先就把文件動手腳,這也是有可能的。」

相對的,檢察官為了避免此事發生,就跟法院聲請把被告羈押起來,避免他們彼此以及跟外界串證。「尤其這些被羈押的都是比較核心的人,私底下應該還有很多其他的人證還在查」郭淳頤特別說道,「如果他們真的是犯罪,放他們出去還可能會湮滅證據,甚至棄保逃亡」。

法定職權說 vs 實質影響力

對於多名立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郭淳頤點出第二個關鍵,亦即「違背職務」的定義在法律界有較多爭論,分別有「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兩大見解。

郭淳頤解釋,「法定職權說」是針對典型的貪污態樣,公務員就其法定職務拿錢辦事,例如拿錢就發證照、拿錢就幫忙辦登記,「但實際上往往不是這樣,往往會透過第三人來施壓、關說」,而那個第三人的法定職權絕對不會是發證照、辦登記,所以依「法定職權說」就沒辦法將之定罪,這時「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就應運而生。

郭淳頤指出,由於目前實務上還沒統一見解,因此基於「法官獨立審判」,有的法官主張「法定職權說」,有的法官主張「實質影響力」,將會對本次立委貪污案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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