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陳超明21日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台北地院裁定繼續羈押,立法院翌日火速決議予以許可羈押,立委陳明文、蔡易餘、莊瑞雄、羅致政4名立委認為有憲政運作疑慮,事後與立法院長游錫堃溝通此事,卻遭傳是去「嗆聲」表達不滿,晚間陳明文為此發出聲明說明原由。
陳明文指出,我國憲政分設行政、司法、立法、監察與考試五權,並就各該治權之行使,均設有機關為之,彼此互為制衡與監督,斷無個別權力之行使凌駕於其他,以害及各該憲法機關之運作,就此等權力分立之憲政精神,業據大法官585號解釋文中闡述甚明。
五權相互制衡監督
陳明文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而立法院是由各該選區選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組織而成,本身性質為合議制,並非同行政院是屬首長制,由行政院長即可決定相關政策走向,所以該增修條文中所謂「非經立法院許可」等語,應係指由立法委員全體所組成的院會共同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涉案委員之逮捕、拘禁。
陳明文認為,這起案例在程序上本應屬「司法院」與「立法院」之爭議,卻僅憑「北院」一紙公文,「函知」立法院將於會期中拘禁多名現任立法委員,他不是反對拘禁與否的實體問題,而是針對北院的相關程序與前開憲法增修條文是否相符提出質疑?
立委遭司法單位拘禁,有立法權受有司法權侵害之虞
他進一步表示,這幾位涉案立委,係由各該選民經選票託付選出,若受司法單位拘禁,則該等委員難以於立法院會期中如實表達選民需求,而損及各該選區選民之權益,難謂不使立法權核心受有司法權侵害之虞,他為此方與立院同仁討論此重大憲政議題。
陳明文認為,「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
就此,大法官業已於多號解釋中屢屢闡明,立法院近年亦有立法修正多項羈押替代方案,以免過於戕害人權,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科技設備監控、不予核發護照等替代手段。
非護航不法,而是堅守憲政程序正義
陳明文說,在這起案件中,相關證物既經北檢長期蒐證完畢,證人之證述亦已詢問鞏固,該案已無有使案情晦暗之可能,相關司法單位仍未思以該等替代手段之行使,逕施以干預人身自由最劇烈之手段,並請立法院同意,是否與刑事訴訟法不合,而有違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亦非無討論空間。
陳明文強調,該案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他身為我國公民與民意代表,對此提出建言與討論,願受各界指教,絕非如外傳護航不法,他本人堅決支持嚴懲貪污不法,但亦請堅守我國憲政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