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受理原住民族人王光祿打獵案,日前召開言詞辯論庭,最遲5月7日前會作出解釋;逾50個動物保護組織共同連署,提出5項訴求,聲明「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
台東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因為非法持有獵槍和盜獵,在2015年被判有罪,該案件引發台灣社會對原住民文化權的討論與抗議。
9日大法官就原民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王光祿則提及當初為母親想吃肉而上山打獵卻遭判刑,相關聲請人請求宣告違憲,內政部等代表強調現行管制架構合憲。
不過這樣的說法卻引發逾50個動物保護組織共同連署,提出5項訴求,聲明「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請求大法官衡平考量原住民文化、生態保育、動物保護法益,並於今日到司法院陳情,喊口號「不犧牲動物保育」、「動物是弱勢族群」。
原民文化權爭議,警政署點出最關鍵原因
自製獵槍狩獵是重點爭點之一,聲請釋憲的最高法院便質疑不准原民使用更為安全、精良的制式獵槍,或較現代科技化的用槍,有違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雖然王光祿的律師許正次曾在辯論庭上指出,原住民獵槍不會造成治安危害,環境生態沒有因原住民族狩獵而失去平衡,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應為相輔相成共榮共存。
不過警政署點出現行法規,主要認為槍砲條例是為維護治安而定,若沒有槍枝管制,只能從美國的經驗得知未管制槍枝的驚人危害。
近年原住民自製或土造獵槍發生誤擊傷亡的意外時有耳聞,大多是對槍枝使用不了解,過去四年來造成了4起獵槍自轟意外,再加上開放山林政策、觀光發達,警政署認為不宜開放獵槍發放。
原民要求大法官釋憲狩獵權,動保團體:規範需明慎
動保團體提出5項訴求,包括原住民言文化、環境和生態保護同為憲法基本國策保障的法益,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不同族群各有狩獵、漁獵方式,確實有必要制定適當規範管理狩獵、漁獵行為。
王光祿日前在憲政法庭上表示,自己是獵人也是農人,會與環境生態共生共榮,他的案件遭判刑,至今仍感到無奈,目前法令對原住民族狩獵的條件及工具有相當多的限制,對他們的文化造成窒息性的壓迫。
對此,動保團體則反駁,文化也是不斷變遷,因此狩獵、漁獵規範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種類數量、區域、回報制度等,均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和觀念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