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的真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今(6)日召開事故重建說明會。透過檢視蘇花公路監視器,運安會主委楊宏智指出,事發當下工地正在作業、無停工跡象,且現場不只肇事工程車,還有怪手等其他車輛也在作業。
律師陳建佑對此表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受害人可向東新營造請求連帶賠償。而東新營造若想脫免責任,將受到「舉證責任倒置」影響,必須設法證明已善盡監督之責,難度頗高。
工程車翻落1分多鐘對撞,時速125公里僅剩7秒反應
運安會今天召開事故重建說明會,透過太魯閣號車頭監視器和列車行車紀錄器等證據還原事發經過,運安會主委楊宏智指出,李義祥駕駛的工程車從邊坡翻落到鐵軌時,距離太魯閣號迎頭撞上的時間只有1分多鐘;且事發當時列車行駛速度高達時速125公里,司機一出和仁隧道看到工程車時,反應時間僅有短短7秒。
楊宏智表示,實際上司機也已全力啟動煞車達4秒,但仍遠遠不夠,列車隨即與工程車面對面撞上,並且引發出軌。台鐵此前表示,按照當時太魯閣號時速,約需要16.6秒才能將列車停下;因此就算司機完整反應7秒鐘,還是避免不了事故發生。
根據儀器紀錄,事故當天9時28分35.5秒,列車駛出和仁隧道南口;9時28分43.6秒,列車自動保護系統(ATP)顯現緊急緊韌作用,代表司機稍早已啟動煞車;9時28分45.5秒,列車撞擊工程車並導致出軌;9時28分46.6秒,列車撞擊清水隧道北口東側,撞擊力道之猛烈,導致半個車頭都被削掉。
打臉李義祥!事發當下工地未停工、工程車尚啟動
直接肇事者李義祥曾經表示,自己當時獨自在工地巡視,甚至也有媒體報導稱工地沒有在施工,工人們是在聚賭。今天運安會還原真相,透過檢視蘇花公路監視器,發現李義祥駕駛的工程車是在8時49分59秒進入工地,車上載了很多輪胎,顯然不是只為了巡視工地而來。
運安會主委楊宏智更證實,肇事工程車當時是在啟動的狀態下,所以行車紀錄器才會運作,他研判工程車是在過彎時撞到樹叢,接著從邊坡翻滾下去鐵道,李義祥有可能當場跳車逃命,但詳情還有待檢調對他進行偵訊。
運安會委員李綱進一步指出,經事後檢視工程車,車身上有很多植披,擋風玻璃也有碎裂,應是在邊坡翻滾所致,且現場不只一輛車子和一輛車的人員在作業,另外也有其他車輛也在工地,顯然不是處在停工狀態。運安會主委楊宏智補充,肇事工程車所處的彎道下方,還有一輛怪手也在作業,且工程車停車角度有點偏,導致翻落之後,是頭對頭和太魯閣列車正面對撞。
陳建佑律師:東新營造難脫僱用人連帶責任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讓受害者得以向加害人的僱主求償,畢竟僱主通常較有財力。由於直接肇事者李義祥乃東新營造僱用的工地主任,陳建佑律師事務所所長陳建佑律師表示,東新營造是否成立連帶責任的關鍵之一,在於事發當下李義祥是不是「正在執行職務」。
此前各種說法眾說紛紜,有指李義祥只是在巡視工地,也有指工人們只是在聚賭,總之都不是在執行職務,似乎在幫東新營造卸責。陳建佑表示,如今運安會還原真相,事發當下工地正在作業,客觀上已經構成正在執行職務的要件,且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以東新營造應負連帶責任。
陳建佑也說,民法第188條後段規定「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但這是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但書規定,東新營造要在法庭上自行舉證,且實務上藉此卸責的難度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