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央黨部今(1)日召開記者會,指控行政院宣傳不同意4項公投,有違公投法第20條規定,認為行政院須先經中選會許可成立辦事處後,才可以宣傳。
陳玉珍:行政院須先申請公投辦事處才能宣傳
國民黨中央黨部今(1)日召開「為人民荷包把關!反對民進黨用納稅錢洗腦民眾!」記者會,立法委員陳玉珍、文傳會副主委林家興、張斯綱、前文傳會副主委鄭照新均出席。
陳玉珍痛批,民進黨不只全黨投入5,800萬預算,行政院等政府部門及官員亦自稱是「公投反方」,進而毫不避諱使用人民公帑,到處宣講公投、廣告看板林立,指控這已違反《公民投票法》第20條,因為行政院若想要擔任公投反方,按照該條規定,必須先向中選會申請成立辦事處才能宣傳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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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照新進一步指出,公投法第20條明定,不得接受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的經費,但與此同時中油卻在聯合報買了大篇幅廣告,「這就是國營企業利用資源大剌剌宣傳反公投!」他並強調,民進黨立委趙天麟2013年時也強力反對這種行為,趙還要求國營企業應該提供相同資源給公投雙方。
張斯綱表示,行政院長蘇貞昌自稱是「公投反方」以此濫用國家資源,這是民主國家所不齒的行為。他強調,真正的公投反方應該是民進黨才對,所以相關公投宣講以及廣告的錢,應該由民進黨出,不應該用國家的資源來洗腦人民。
《公民投票法》第20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人
二、大陸人
三、港澳人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中選會:行政院是「當然反方」無辦事處也能宣傳
對於國民黨的說法,經向中選會詢問,其以文字回覆《信傳媒》。中選會指出,所詢該條(公投法第20條)係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之規定,該條係正反雙方「得」成立辦事處或「得」符合規定後募集經費以從事相關活動,非指公投宣傳僅成立辦事處者始得為之。
換言之,政府就算未成立辦事處,只要身為公投反方,即可進行公投宣傳。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行政機關依法有義務提出政府意見書;且中選會依據公投法,就授權所訂子法亦規定,舉辦公投發表會或辯論會時,除由提案領銜人代表正方外,立法院、行政院或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基此,「依法公投若由公民領銜提出者,行政院、立法院與權責機關是當然反方」,均已載明於公投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
一張圖明瞭哪些人設立公投辦事處
儘管不用設立辦事處亦能宣傳公投,但若要進行募款的話,則是依法必須設立辦事處。對此,中選會也答覆《信傳媒》目前有哪些人依法設立了公投辦事處(如下表),他們可依法進行公投募款,也可推薦公投電視意見發表會之代表人。
依據中選會提供之資訊,行政院、經濟部、農委會、中油等政府機關和公營事業並未設立公投辦事處,而按照國民黨對公投法的解讀,這些沒有設立辦事處的機關,一旦宣傳公投便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