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樓上的鄰居每天晚上都會彈鋼琴,他覺得很吵,於是他決定走到樓上找鄰居談談。
開門的是位美豔人妻。老王說:「我很喜歡妳彈的鋼琴。不如這樣,妳每天都彈給我聽,我會每週付妳1千元的欣賞費。」
人妻答應了,老王果然每週都付1千元給人妻。就這樣過了一個月,老王對人妻說:「抱歉,最近公司生意不好,但我還是很喜歡聽妳彈琴,我可以改成每週付妳5百元嗎?」
人妻感到不滿,但心想不賺白不賺,還是答應了。再過了一個月後,老王又說:「抱歉,我公司快倒了,從今天開始,我每週付妳2百元好嗎?」
人妻非常不爽:「你是在汙辱我嗎?我每天彈鋼琴給你聽,結果你一天只想花幾十元,有那麼便宜的事嗎?請你尊重專業好嗎?」
從此之後,人妻就不在晚上彈鋼琴了。於是老王得以過著耳根清淨的日子。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俗話說:「千金難買好厝邊。」一樣米養百樣人,如果和鄰居的生活作息相差太大,有時是非常惱人的。實務上常見和鄰居之間的糾紛,噪音問題絕對是大宗。不過要注意的是,造成民眾生活困擾的聲音並非都是「噪音」喔!
依照《噪音管制法》的規定,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才叫噪音①,如果只是偶然發生,或是難以量測(誰會沒事在家中裝個分貝計啊?)的聲音,例如小孩哭鬧跑跳、寵物狂叫、彈奏樂器、卡拉OK、房屋裝修、冷氣滴水……統統都不算。
但這些聲音確實對我的生活造成困擾,該怎麼辦才好呢?
在《噪音管制法》中另外有規定,凡是這種日常生活中擾人的聲音,都可由警察機關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以罰鍰②。這邊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達到「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程度,就無法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開罰③。
嗯?前面不是說過,像這種偶然發生、難以量測的擾人聲音才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卻又規定必須是「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那客觀標準在哪裡?這就是警察機關的裁量權限了。如果不放心交給警察判斷,實務上找里長陪同也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式;至少里長算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該可以提供較為客觀的意見,不至於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畢竟警察有時也是很為難的。
① 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②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訂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