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 吸金要負刑責、招攬業務也觸法

期貨

投資人透過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平台下單的交易過程風險極大,遇保證金爭議則投訴無門。

外匯保證金交易也是近年興起的投資市場,國內有合法的證券商、期貨商提供服務,但許多投資人為貪圖低的交易成本、手續費,卻冒著更大的風險,從事非經核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還有人逕行「代理」非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交易平台、自行成立交易平台,後者都已違反期交法、銀行法,還有人因此被重判7年有期徒刑。

外匯保證金交易雖然誘人,但對投資人來說,合法的、獲得保障的投資平台才是交易最安全的選擇,至少已經避開平台本身、證券商本身的風險,但若從事非金管會合法的外匯保證金,不但面臨平台本身交易風險,還可能觸法。

個人在非法期貨平台下單恐觸法,遇到糾紛還投訴無門

就個人在非法的外匯保證金平台下單部分,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0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違反者,依同法第119條第1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某人雖然自己不投資,卻去幫客戶代操,到非法外匯保證金平台下單,恐要負法律責任。

對投資人來說,交易過程本身最大的風險還是來自非法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證券商、期貨商本身,這當中涉及到糾紛發生的法律的「管轄權」(Jurisdiction)所在法院問題,例如,就曾發生投資人向美國的期貨商下單,但遭到強制平倉,或者應入金的保證金沒有入金,卻無法找到任何法律單位來訴求,因為券商在美國,買賣行為也在美國,若真的要追訴,投資人可能得發起跨海訴訟。

此外,就算是非法的期貨商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收受投資人委託下單,若有保證金、強制平倉的爭議時,投資人也將投訴無門。另一個風險是在國內的非法外匯保證金期貨商、代理商萬一遭移送檢調單位偵辦,投入的資金可能無法追回。

雖是國際知名企業在台分公司,但未經許可一樣是非法營業

澳洲券商ABS澳盛集團(AUSTRALIA ABS GROUP)於台北市中山區植福路設立據點,劉某擔任台北辦事處業務經理,但ABS澳盛集團為未經金管會許可之槓桿交易商,劉某卻負責向投資者介紹外匯保證金交易,利用財務槓桿原理,支付定額保證金後,將資金匯至該公司指定之國外帳戶,並透過網路向該公司註冊交易帳戶,利用電腦(手機)交易平台MetaTrader4 (簡稱:MT4 )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

該平台讓客戶預測其漲即賣出,預測其跌即買進,亦可就同一貨幣同時買進或賣出(俗稱做雙邊),其買賣不必交割,客戶如獲利,透過網路畫面點選出金,ABS 澳盛集團就把金額匯到平台客戶在台灣金融機構帳號,客戶賺取其中價差利潤。

劉某對外表示,澳盛(即ABS)資金安全,且可成為代理商,1手抽10美元佣金(水錢),讓田某允為加入,任代由田某、徐某等人別招攬客戶,以吸收存款支付月息2%至6.6%方式,或獲利對半分方式,操作外匯,田某人便與多人共組成吸金團隊。

其後因ABS 澳盛集團經營有異,劉某認應改以ADS 達匯公司(ADS Securities LLC,為阿聯酋央行及香港證監會註冊並監管之投資和經紀公司,亦係未經金管會許可之槓桿交易商)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並有新的團隊澤雷國際向ADS下單交易。

經營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被判刑及沒收犯罪所得

另客戶客戶加入澤雷國際後,可選擇自行操作(由澤雷國際提供相關投資資訊與研究意見),或繳納會員費(代操費)後,由劉某代為操作,至此,劉某已涉嫌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期貨交易法第105條的非法下單。

澤雷國際前揭會員費由劉子揚分得4成,胡良分得6成,就佣金分配而言,田某團隊自行招攬部分,該團隊每手交易可分得6美元,劉某每手交易則分得4美元;吳姓、曾姓自行招攬部分每手交易可得4美元,劉某每手交易可分得6美元。

根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劉某人遭判有期徒刑1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沒收未被扣案的犯罪所得3百多萬元。招攬客人並抽手續費收入的胡某、吳某、曾某都同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分別被判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40萬多元到52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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