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違憲!推翻20年前解釋……訓練詐欺、慣竊犯技能規定即日失效

政治

強制工作宣告違憲!10日下午4時,司法院正式作出釋字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此案也正式推翻2001年釋字528號的合憲性解釋。

不滿一罪兩罰,「抗議天王」柯賜海也聲請釋憲

以強制工作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緣由申請的釋憲案,今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正式宣告違憲失效。本案在10月12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部分,將34件聲請案合併執行,其中包括昔有「抗議天王」之稱的柯賜海,他過去因為涉嫌透過假增資的方式偽造文書,詐騙獲利金額高達3億,二審判決3年3個月徒刑及強制工作3年,柯賜海質疑強制工作是「一罪兩罰」,聲請釋憲。聲請人中也不乏各級法院法官,如2018年最高法院法官也曾因審理詐騙案,深覺強制工作的規定不妥而聲請釋憲。

強制工作屬保安處分其中一種,散見於《刑法》、《組織犯罪防治條例》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中,並訂定《保安處分執行法》詳細規範具體執行方式。裁定強制工作的用意在於訓練受處分人的謀生技能和養成勞動習慣,使其具有就業能力,現以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為4年6個月。

目前我國設有兩處執行強制工作,男性受處分人位於泰源技訓所,女性受處分人位於高雄女子監獄附設技訓所,兩機關皆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同時也收容一般受刑人。在宣告解釋之前,大法官為了深入瞭解強制工作處分執行狀況,10月29日特地前往台東,勘履泰源技訓所的實情。

違憲法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泰源9人將釋放

釋字812號解釋文說明,強制工作限制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解釋,儘管強制工作並非刑罰,在各部法律中也區分為刑前或刑後執行兩種,然而執行方式和內容都和受刑人無異,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形同自由刑(剝奪自由),以及處分執行場所緊鄰刑罰執行機構等。因此強制工作處分對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未能通過比例原則的嚴格標準審查。

大法官認為,為預防受處分人出獄再犯而使之學習一技之長,強制工作處分確實具備適合性,然而刑罰本就帶有預防未來犯罪的性質,無須特地將強制工作處分另外規定。並且法律上和實務上皆採先完成處分後才入獄服刑,受處分人在出獄後極可能已將學習技能生疏荒廢,大幅降低防堵出獄犯罪或協助銜接社會的效益。

另外,《刑法》第90條、《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中規定,不論受處分人犯罪行為輕重或類別,強制工作處分一律訂為3年,顯然不符嚴格審查中,限制人身自由須對受處分人採取侵害最小手段的標準。

法務部矯正署統計,泰源技訓所共有9名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並無另案須執行,今天起將陸續釋放。聲請人之一柯賜海肯定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並語帶激動表示,自己之前被強制工作「摺蓮花」讓他身心受創,將聲請國家賠償。

推翻20年前合憲解釋,法界認為還有這些疑慮

今日以前外界普遍認為大法官將會宣告違憲,因早在20年前,司法院便針對同一內容在釋字528號宣告合憲,今再度提出恐怕便是要推翻原先的解釋案。而其實去(2020)年底就曾有類似規定被宣告違憲,釋字第799號解釋文中認為,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和本案同樣違反明顯區隔原則,要求有關機關3年內修正改善。

強制工作案存在諸多法規面及實務面上的疑慮,除大法官解釋違憲處以外,先前已有不少法律界人士紛紛提出見解。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便曾撰文指出,強制工作處分運作模式與受刑人在獄中勞動的內容無異,且無法拒絕、選擇樣態更少,有剝奪受處分人自由意志之虞。

另外,儘管言詞辯論中,司法院刑事廳強調《刑法》第98條規定強制工作處分可折抵刑期,然而程序上須經檢察署聲請、法院裁定通過,法務部也承認沒有折抵實例。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吳建欽表示,《刑法》第90條第1項將適用對象訂為「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定義過於模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有恣意解釋的疑慮。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李艾倫也曾在言詞辯論時指出,《刑法》以「懶惰」標籤化受處分人,侵害人性尊嚴,「懶惰成習」、「遊蕩」更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釋憲新制明年上路,此案恐成舊時代絕響

釋憲制度即將面臨重大變革,2018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將在明(2022)年1月4日上路,形式與流程上皆有大幅變動。未來將不再有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而是以憲法法庭的「判決」取代,過去人民只能對「法律」聲請釋憲,但修法後也可針對「個案」聲請。此外也調降立委聲請釋憲門檻為四分之一,讓立法院少數黨也能受惠,未來大法官也必須具名表決投票,保障公開透明的審理程序。

由於明年釋憲新制上路,強制工作案極有可能是舊制最後一起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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