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得穿夾腳拖在台北轉運站被臨檢 有事嗎?

社會議題

日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夾腳拖在台北轉運站被臨檢,堂堂一個中華民國內閣官員被基層員警盤查,引起各界熱議:「台灣是警察國家嗎?」不過,藉這案例,也給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課」。

首先,是警察看到李永得和另一名提著紙袋的男子,從便利商店出來,兩人東張西望,而決定上前盤查。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警察只要「合理懷疑」就可盤查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由於李永得等二人,是被警方以適用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而加以盤問。但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釋憲文,則指出「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法律沒具體載明盤查要件

到底警察有無執法過當?如何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或犯罪之虞?警察決定要不要上前臨檢盤查是否有些標準或情況?

一位基層員警表示,「因為法律沒辦法具體明確載明,停留多久是可疑,那一種是屬於賊頭賊腦,我認為在公眾場合,特別在轉運站、人潮眾多的地方,為保障用路人安全,盤檢有其必要,被盤查的人有必要忍受之義務。兩者相衡,孰輕孰重,一看就知。而且反恐也是警察工作的一環。」

但根據李永得太太、立委邱議瑩在臉書所寫,「關於這事我有幾點小小心得分享:1老李昨天的服裝搭配尚屬合格,除了那雙惹爭議的夾腳拖。2感謝那個路人大哥仗義直言,他一直叫老李離開,他負責與警方溝通。3(這個是重點)影片流出後,確定老李是獨自一人去超商,若是與女性友人在周日穿著夾腳拖去超商⋯老李可能小命不保!以上報告。」

公共場所沒事別穿夾腳拖、提紙袋…

所以,目前比較清楚的事實是:李永得穿著夾腳拖,一個人進超商,因為想買東西而顯得「行跡鬼祟」,並且不認識另一名提著紙袋的中年男子「路人甲」。但警察基於防恐、防竊……,依經驗判斷合理懷疑而上前盤查,被認為是李永得同夥的「路人甲」,則見義勇為,搬出憲法人權爭取權益,不給看紙袋,也叫李永得快走,更顯得兩人是同夥,「賊頭賊腦」加倍可疑。

這看來就是一場烏龍!只能怪警察眼拙,沒認出李永得是官員,而「路人甲」眼尖,不但認出了李永得,還想幫忙解圍。只是民眾如果認為自己被「不合理」的懷疑,甚至有被歧視的不悅感,可否搬出憲法保障權益,拒絕配合盤查,這樣民眾有違法嗎?

就這案子來看,最後是在爭議、吵嚷中草草結束盤查,警察什麼都沒問到、看到,而李永得和「路人甲」抗命、不配合也沒事,只是帶著一肚子氣回家,在臉書抒發「警察國家」的憂思和情緒。

不過,基層警察也是滿腹委屈,因為維持治安是他們的分內工作,盤查也算業績,只是常常吃力不討好,執勤過度就是擾民、變「過街老鼠」,尤其在人潮眾多的敏感地點,他們如何拿捏分寸真像在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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