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以操作買賣黃金的資金不夠為由,邀約不特定客戶集資投資黃金買賣,還承諾說會保本。
國際政治、經濟事件變化巨大,黃金價格起伏不定,許多投資人想逢低買進黃金,但別忘了,有許多犯罪事件因此而生,甚至主謀就是長期往來的廠商,更容易取信,導致受害人錢財血本無歸。
一家在台中的富登珠寶店老闆林○○和賴姓元配、李姓小三,共同邀請不特定人出資投資黃金買賣,招攬黃金的投資,承諾給年利率20%到36%不等的分紅,還開立「本票」給對方說會保本,直到紅利給不出、支票又跳票,被害人才發覺有詐報案,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還介入調查。
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發回審理後,目前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作出判決林○○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肆萬貳仟 陸佰貳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老闆、元配、小三,都涉犯銀行法第125條被判刑
其珠寶店員工李姓小三(法院上不否認為同居人)、賴姓元配等也因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賴姓員工雖然獲緩刑五年,但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
法院引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業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辦理匯兌等業務,若違反者以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個珠寶店老闆和女友、元配,都因違反銀行法被判有期徒刑,值得外界警惕。
事情起因於黃金價格連年波動,林○○逐向客人表示,黃金投資很好賺,他個人有在操作黃金買賣業務,並且可以提供1 個保本的投資管道給投資人,又因為本身資金不夠,因此希望邀集有資金的人一起來投資「有錢大家一起賺!」
開立本票取信被害人,對投資承諾會保本
林○○對客戶黃小姐開出條件,每投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每個月可以固定領3萬元紅利,許多被害人覺得高於當時一般的存款利率很多,雖然黃小姐覺得報酬率比外面好太多,有點懷疑,但「因為當初他跟我說保本,又有開本票跟支票給我。」於是黃小姐就相信了。
再有林○○強調可「保本」的情況下,黃小姐聽了之後回家考慮覺得這個投資可以試試看,過幾天後,就拿著現金200萬元至富登珠寶店交給林○○的女友李姓員工。
林○○還說服另一位劉小姐出資投資黃金,她說「由於林○○知道我有多餘的資金,就開始向我招攬黃金的投資,他表示黃金投資很好賺,但自己資金不夠,因此希望邀集有資金的人一起來投資,有錢大家一起賺。」
劉小姐還說「他的資金不夠來賺這些差價,叫我們幫忙賺差價,這個資金沒有其他的風險,保證獲益不會有風險,保證本金、保證獲利。... 」
向客戶承諾有2成以上利潤,長期往來的客戶也上當
林還向劉小姐承諾,投資人繳交投資款項後,若有需求則隨時可以向他領取紅利的現金或實體黃金,「我所投資之100 萬元每個月可以賺取2 萬多元的紅利,計算下來該投資的年利報酬率平均都可以超過百分之20。」
一位前後共投入了2,400萬元的黃姓被害人說,「林○○及其小三李○○知道我手中有資金後,就向我遊說投資實體黃金,他們向我表示,我若放1 個整數的資金在銀樓,他們會代替我操作買賣實體黃金,並且按月給付紅利,至於紅利多少則是他們自行計算,每投資100 萬元的金額大概可以取得1萬至2萬元的紅利。」
他被說服的關鍵是,林○○強調,「紅利並不會因為牌價下跌就讓我們投資人受損,投資人還是可以按月取得報酬,... 由於我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到紅利,也就放心的繼續投入資金,陸續投資金額最後達2,400萬元。」
在林○○的受害人中,有許多是長期往來的客戶,經法院調查,林與女友、元配、女兒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之行為,其等因犯罪直接所取得之財物為8,536萬3,100元。法院最後採銀行法第125條判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