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比特幣銀行戶頭遭列警示帳戶 就一定會被抓去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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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銀行帳號如涉及詐欺案,在釐清之前可能被列入警示帳戶,若非參與犯案都會被判無罪。

有虛擬貨幣玩家在社群媒體公開表示,和某方買賣虛擬貨幣收到錢,但因為對方涉及詐騙集團案件,導致己身銀行帳戶也遭列入「警示帳戶」,還被檢察官叫去問話,「請問,我會被抓去關嗎?」

「你的銀行帳戶被列入警示帳戶」是詐騙集團成員常拿來威嚇被害人,類似「你要把帳戶交付我們監管」一樣,讓被害人陷入慌亂的常見技巧,再搭配假銀行人員的來電、假檢調人員的出現,來完成一宗詐騙案。

「警示帳戶」,又可稱為警示戶,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警示帳戶之定義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機關等檢調單位為偵辦刑事案件需求,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如果銀行帳戶涉犯罪,警方可提出列入「警示帳戶」需求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表示,警示帳戶主要是為了警方偵辦詐欺案件的需要而設定的警示帳戶,是警方通知銀行指定將某個帳戶列為警示,不是由聯徵中心通報的,衍生管制帳戶則是為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個人的其他帳戶繼續行騙。

聯徵中心表示,現行的金融詐欺預防通報有三,一是依據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而來的存款警示帳戶通報;二是依據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而來的金融同業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三是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命令而來的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通報。

遭列入「警示帳戶」,等於戶頭被凍結,資產無法轉移,最為直接的影響,即是所有的款項匯入、匯出與提領,由於很多公司以轉帳形式發放薪資,一旦主要的薪轉帳戶被列管為警示戶,直到司法程序結束為止,該帳戶都無法使用。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官方網站上寫明,是要銀行查證沒有問題以後,由銀行解除限制。

帳號收到贓款或犯罪所得,就可能被列警示帳戶

那麼當帳戶被列入「警示帳戶」,是否涉及刑責呢?真的要「被抓去關」嗎?網路上寫「警示帳戶最慘可能被判定有期徒刑」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實務上,關鍵在於是否涉入詐欺案。

由於詐騙集團向不特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因此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提領現金或轉帳方式取得詐欺犯罪所得,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被利用的帳戶,很自然地會變成「警示帳戶」。

那麼提供帳戶的人,是被動的、未知的、還是故意的呢?實際的判例上,許多人是「明知故犯」,把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因此還從詐騙所得中「抽成」、「獲得對價關係的報酬」,那麼將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

被列警示帳戶不一定有罪,但協助洗錢者將被判刑

一名在高雄的胡姓男子,將自己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所用,卻辯稱「我是為了投資,當時在臉書看見投資的訊息,類似比特幣的交易,「番薯」說要我把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他們,他們會幫我操作,有獲利就幫我停掉,我就把帳戶資料交給對方」。

但是胡姓被告卻說不出投資什麼,哪個比特幣的網站,也提不出對話紀錄,檢方反倒是從被害人,告訴人2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及被告之國泰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等,認定胡男參與詐騙犯行。

胡姓男子被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為幫助犯,涉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但也不是每一個被詐騙集團當成金流跳板的銀行帳戶持有者都被認定涉及洗錢,在實務上很多的被害人遭到犯罪集團詐欺交出帳號密碼之後,該帳戶就被詐騙集團當成收受其他被害人款項的帳號,A受害人的錢轉入B受害人帳戶,由車手領取,B受害人的錢轉入C受害人帳戶,由車手領取,詐騙集團取得現金,受害者的帳戶遭列入「警示帳戶」,但經法院判決釐清之後受害人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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