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更二審宣判》陳水扁從部分無罪到免訴 馬永成、林德訓等3人全身而退

政治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纏訟16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15)日宣判,由於所涉《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因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並經總統公布生效,而獲免訴。

但在洗錢的部分,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及媳婦黃睿靚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到10個月,全案可上訴。

國務機要費更一審判決陳水扁部分無罪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因涉及因涉潭購地案收賄4億元、陳敏薰1千萬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收賄2億元、海外洗錢等四案,分別被判處20年徒刑定讞,及各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2億元定讞,吳淑珍因台中監獄培德醫院認為其無法自理生活,宣布拒絕收監,而2015年陳水扁也申請保外就醫核准至今,入監6年40天。

國務機要費案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將陳水扁、吳淑珍判無期徒刑,分別併科罰金2億元、3億元;陳致中犯洗錢罪判刑2年6月,併科罰金1.5億元,黃睿靚犯洗錢罪判刑1年8月,並科罰金1.5億元,並宣告黃緩刑5年,但須繳交緩刑處分金2億給予公庫。

此外,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也在本案中被判20年、16年,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因轉為汙點證人獲判免刑,此外一審宣告3人必須與扁珍共同連帶追繳國務機要費不法所得1億餘元。

二審改判陳水扁、吳淑珍20年有期徒刑,2011年最高法院撤銷國務機要費案,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逆轉判陳水扁、吳淑珍無罪,僅依偽造文書罪將扁珍各判10月徒刑,當時法官改判的主要理由是陳水扁就公務上使用國務機要費支出1億3千多萬台幣大於檢方指控其貪汙金額的1億4百萬台幣。

纏訟16年,陳水扁等到國務機要費除罪化

2012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2016年陳水扁以身體為由,聲請停止審判獲准,其他被告部分繼續審理,而在今年4月更二審開辯論庭後,陳水扁開記者大動作喊冤,民進黨也提案修《會計法》為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今年5月底在衝突下,立法院三讀通過,高院在7月1日已裁定撤銷陳水扁停審裁定,此扁涉案部分今日一併宣判,其中國務機要費部分獲判免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2006年底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為免訴判決。

根據判決書用語辭典,「免訴判決」是指案件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

對此,民眾黨批評,《會計法》修正草案修法過程完全因人設事、強行回溯特定時間點。民眾黨呼籲,國務機要費涉及國家元首,有其特殊性,其性質與「特別費」是否相同,就算修法通過,也應由法務部、主計總處提出詳實的研究報告提供立法院參考,進行過去未完成的「會計制度檢討」,從根源上阻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吳淑珍涉洗錢判2年,陳致中判1年、黃睿靚10個月

但吳淑珍、陳致中與黃睿靚另隱匿南港、龍潭弊案犯罪所得,將錢藏至海外,一併被依洗錢罪起訴,不在免訴範圍之內。

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陳致中、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吳淑珍雖然否認犯行,但蔡銘哲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犯行,吳淑珍在龍潭案及南港案均判刑確定,辯護人辯稱吳淑珍誤認為政治獻金、無洗錢犯意,自然無法採信,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陳致中被依洗錢防制法判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黃睿靚被判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陳致中今天也表示,會繼續上訴,以爭清白。

蔡銘哲部分,高院更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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