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文理補習班(下稱台大補習班)多年來以「台大」為名稱和招牌招生,「要上台大,先進台大」朗朗上口的廣告詞更深植人心,不過,國立台灣大學不忍提告了,判決結果日前出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台灣大學一審勝訴,要求台大補習班不得使用或近似於「台大」字樣作為其補習班名稱及招牌,並應賠償台灣大學62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不願意再被吃豆腐,台大開吉台大補習班
台北車站前成立於1972年的台大補習班,經營規模盛極一時,「台大補習班、明明補習班是台大的跳板,升學的搖籃」經電視與電台的播送也成為5、6年級生相當熟悉的廣告歌曲,今年適逢創辦滿50周年,卻遭台灣大學開吉。
依判決書,台灣大學主張,台大從1928年日據時期成立的台北帝國大學開始,創校迄今已長達將近90年,為我國最高學府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學術研究、教學成就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表現優異,作育英才無數,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獲准註冊「台大」、「台大TAIDA」、「台大」、「臺大」、「TAIDA」等系列商標。
台灣大學認為,台大補習班未經台大同意或授權,以行銷目的擅自手用「台大」、「TAIDA」及「台大TAIDA」等圖樣文字於其補習班名稱、官方網站、Facebook、各項舉辦之活動、英文APP、Youtube等業務,侵害商標權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此外,台大指出,台大補習班為經營補教業務之營利事業體,以從事商業化獲取利潤之經營模式,與原告為從事學術教育及研究目的之公益特性相悖,致生負面評價及聯想,已有減損系爭台大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也構成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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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補習班:補習班早於商標註冊,且與台大業務對象不同
台大補習班則認為,該補習班於1972年3月經台北市教育局核准立案,並早於台大最早在於2008年在服飾上使用「TAIDA」字樣,而台大商標最早在民國90年間申請,並於2011年開始增加「補習班」相關之項目及增加「TAIDA」字樣之申請,其補習班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善意先使用,無侵害原告商標權。
此外,台大補習班主張補習班招生對象為國內國、高中生(補習需求),台大則是大學法辦理大學以上人士之教育並並未運營短期補習班業務,兩者之往來對象全然不同,提供之服務顯不相近亦毫無替代性,且被告台大補習班與台大併存半世紀以上,相關消費者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並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小辭典】善意先使用原則:商標法採註冊先行制度,為保障第三人在他人申請註冊之前,出於善意而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益,因此,容許第三人可以在特定條件下繼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免受商標權人之干涉。亦即,如果第三人出於善意,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以前,已在市場上有持續使用商標的事實,縱然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依然不受他人註冊取得的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第三人善意先使用商標的權益,仍會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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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台大補習班是「故意」侵害台大商標權
不過,顯然台大補習班的說法法官不買單。
法官林怡伸首先認為,台灣大學提出辦理108學年度高中物理科學人才培育招生報名資料、英語進修班、口語會話班、日韓語進修班及歐語進修班等資料,以及與第三人簽立協議書,同意該第三人使用「台大」字樣作為補習班名稱,足見台灣大學有以「台大」商標行銷、廣告其所辦理之「補習班、教育服務、教育資訊及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課程」服務。
法官指出,台大補習班於1972年間準備創立時,命名為「台大」之原因係因與台灣大學同名,進入「台大補習班」補習後即可考上臺灣大學之寓意,顯見「台大」或「臺大」文字及其英文音譯「TAIDA」並非被告台大補習班所首創先使用,且不論是消費者還是台大補習班均明知「台大」或「臺大」所代表者即為台灣大學,顯為攀附台灣大學在教育界所建立之信譽。
再者,有人曾在1988年、1992年分別以「台大」、「台大及圖」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均遭智慧局以「台大」即為國立臺灣大學之簡稱,以之作為商標,易使人對於該服務提供之主體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為由核駁其申請,台大補習班也曾在2004年以「台大補習班」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亦遭以相同理由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服務為由核駁其申請,顯見台大補習班早已知悉渠等使用「台大」或其音譯「TAIDA」等字樣於補教事業,相同或近似於台大商標及指定所提供之服務,顯具有侵害台大商標權之「故意甚明」。
台大已針對數10家公司要求停止使用「台大」商標
因此,法官判台大補習班不得使用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台大」、「台大TAIDA」及「TAIDA」字樣於補習班等教育服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並不得用於與該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為之;其已使用者並應除去,且應付台灣大學623萬9211元。
台灣大學也在今(5)日表示,台大雖不是私人企業,但品牌形象是自立校以來眾多師生、行政同仁們共同努力累積的成果,非可任由他人攀附營利,台大的商標權價值並不亞於其他國際知名企業的商標權,需要付出相當努力來維護。
台大校方強調,商標不僅是一個形象,而是一種品牌及法律保護的權利,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便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構成了商標侵權。
據台大統計,截至今年8月已針對全台數十家公司行號,包括補習班、建設公司、藥局、生技公司等,要求停止使用「台大」、NTU、TAIDA等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及其他商標使用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