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費超過1.5兆,舉債超過8800億元的前瞻基礎建設,是蔡英文政府最大手筆的公共建設計畫。
但從過去大型公建經驗來看,不乏因為工法錯誤、效益不彰,甚至貪汙舞弊等人為疏失問題而造成大幅追加預算的浪費情況,檢視過去政府提出的特別條例修法通常都有相關究責條款,但這次前瞻特別條例草案中卻少了問責機制,可能造成納稅人血汗錢大幅浪費,卻無從追究的情況。
早在過去時代的公共建設就有追加大筆預算的前例。在蔣經國總統時期所做的十大建設,實際花費金額比原編列預算多出了41%;李登輝總統時期的六年國建,其中光8項交通建設包括台北捷運、北二高等總經費就高達2.39兆之多。台北捷運完工通車時的總預算約4445億元,與原先編列預算相比,追加了高達1829億元;北二高原核定518億元,完工時追加了1187億元,增幅高達204%。
大幅追加預算,缺乏監督機制
公共建設追加預算原因通常可分為兩種,一是屬於不可抗拒的因素,例如過去能源危機、國際原物料上漲,甚至民眾抗議造成工程延宕致使成本上升。譬如2003至04年間,國際鋼筋、水泥等營建材料價格大漲,行政院為因應物價調整而訂定補貼原則,可依相關指數漲跌幅來調整工程款,也就是後來的「物調條款」 或「補貼原則」。
另一種情況就是人為疏失因素,例如變更設計,如原設計為高架路段,因不符實際環境而要改為地面、探勘不足、施工工法估算錯誤,以及故意壓低預算以求通過,甚至貪汙舞弊等情況,導致工程執行困難,必須追加預算才能完成等。
扁、馬政府公共建設法源有問責機制,前瞻竟然沒有
這次前瞻特別條例草案中受到批評的一點,就是缺少對於追究官員疏失的「究責條款」,而這在過去陳水扁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馬英九政府時期「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的相關特別條例中都有明定,「預算執行應由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若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為達預定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等條文。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認為,可以加入相關的「究責條款」,來處理上述追加預算問題。如果是地方政府執行不力的工程項目,也可透過減少中央統籌分配款的額度進行懲罰來達到監督的效果。
朝野立委都認為應加入究責條款
國民黨團與藍委曾銘宗都提出納入究責條款的主張。曾銘宗說,前瞻計畫中許多項目都還未做可行性分析,所以也定出懲罰條款,若這些建設完成後沒有重大效益反而有重大浪費,要依法對提出者或沒有完善評估者追究財務責任。國民黨團另也提案明定不得追加預算。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究責條款修法版本,並要求計劃本身提出成本效益評估,不應重蹈過去發生弊案或無效益的公共建設覆轍。
對於成本效益評估問題,黃偉哲說,譬如過去高鐵原本預估一天運量可達30萬人次,尖峰時最高可達50萬人次,但實際日運量高峰其實不到21萬人次,表示從開始營運到現在,這個目標其實從未達到過,類似的問題就可從究責條款中進行追究,譬如減少補助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