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涉賄選被訴「當選無效」獲朱立倫聲援 執業律師分析可能風險

當選無效

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在九合一選戰期間,便飽受來自國民黨內有關「江湖歲月」攻訐,在內外交迫之下,最終仍以12萬餘票大勝。豈料昨(20)日又捲入「5候選人共同買票案」,遭苗栗地檢署指控賄選,起訴「當選無效」。

儘管鍾東錦選前已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但黨主席朱立倫始終將他視為藍軍一份子,今(21)日更公開聲援,痛批民進黨對鍾東錦進行不成比例的司法調查及當選無效之訴,令國人為之譁然。

朱立倫聲援鍾東錦

本次苗栗縣長選戰,鍾東錦以12萬餘票大勝民進黨對手徐定禎的9萬餘票,勝差超過3萬票,選後他履行承諾,將370多萬選舉補助款捐出,未來也將把縣長薪資捐出,出手相當闊綽。

事實上,早在選舉前1個多月,鍾東錦就對選情相當有信心,他曾告訴《信傳媒》記者,他空戰、陸戰都遙遙領先,唯獨只擔心對手買票賄選而已。豈料,選後被控賄選的人,竟然就是他自己。

正所謂「患難見真情」,儘管選前鍾東錦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今天黨主席朱立倫特地聲援他,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痛批民進黨違反比例原則的做法。朱更呼籲,面對司法濫權、打壓政敵的執政黨,唯有團結一致,對抗不公不法。

鍾東錦喊冤,徐定禎擬提自訴「補刀」

苗檢指出,某陳姓男子身為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以每人1千或2千元不等為代價,幫包含鍾東錦在內的5位不同選舉候選人共同買票。苗檢遂將涉及現金賄選的陳男依行賄罪嫌提起公訴,昨天也對包含鍾東錦在內的5位不同選舉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對於苗栗地檢署起訴,鍾東錦喊冤,指此次遭地檢署起訴的陳姓被告,雖在地方基層選舉期間「掛名」擔任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但並無實際往來。他並反批,檢察官未秉持無罪推論之原則,故意曲解各當事人之陳述而故意入人於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顯企圖藉此影響選舉結果,嚴重侵害中華民國民主法治之人權。

據悉,除了地檢署已對鍾東錦起訴,民進黨候選人徐定禎也考慮提起自訴,另外對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現正尋找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刑事投票行賄罪,律師:採嚴格證明

對於鍾東錦而言,如何確保縣長寶座實為他最重要的目標和考驗,關於司法案件的法律效果,執業律師吳致頤指出,這要分刑事投票行賄罪及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分別觀察。

首先就刑事投票行賄罪部分,吳致頤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謂的投票行賄行為,即一般俗稱的賄選,必須是候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簡單來說,候選人就是付錢請選民投特定候選人,或是不要投特定候選人;更簡單來說,因刑事案件是採嚴格證明原則,檢察官必須證明鍾東錦有親自或是指示他人買票,或是鍾東錦明知有他人以自己名義買票卻未積極阻止,放任該他人繼續買票,等同同意該他人為自己買票,此時鍾東錦方有成立刑事投票行賄罪之可能。

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律師:仍有當選無效風險

然而關於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部分,吳致頤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倘經發現當選人有當選人投票行賄行為,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而關於當選無效之認定,吳致頤指出,民事法院之認定相較於刑事法院較為寬鬆,基於端正選風,避免賄選行為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敗壞選風,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之目的考量,認為賄選之行為主體,應不限於當選人本人親自為之,只要當選人當選前尚為候選人之時,其本人或其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而得由法院宣告當選人當選無效。

吳致頤因此表示,只要是當選人的親朋好友、地方樁腳等為鍾東錦買票,都有可能會被民事法院視為是當選人親自辦理,而且在過去已有多件立委、議員因此遭判決當選無效之案例存在。他強調,可以想見鍾東錦於未來當選無效之訴的審理過程中,必然會以不知情為主張,竭力切割那些買票人和他之間關係,但是即使如此,鍾東錦仍有遭民事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風險存在。

至於如果鍾東錦如果在刑事獲判無罪或是不起訴處分,是否會讓鍾東錦在民事法院獲得有利的認定?吳致頤表示,只能說民事法院會審酌刑事調查的卷證資料,但是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不當然會拘束民事法院,所以鍾東錦是否會遭民事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仍然是仰賴民事法院法官的證據判斷及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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