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國賠判決形同打臉蔡英文「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 宋承恩:對國家安全極為不利

憲法

一名中國籍男子來台單車環島在高雄被路燈電死,高雄地方法院在判決裡引用1993的一只函釋指「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國家賠償法適用」等語引發爭議。

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今(24)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凸顯出我國法律長久以來對中國人於我國法律中地位不清的問題,法官做出悖離事實的解釋,還宣稱有其憲法之依據,實應歸責於台灣憲法之過時與不適用。

國賠法沒排除中國人就可以適用?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首先批評,如果依照法官認為國賠法並沒有排除中國人適用的判決邏輯,14億中國人也可以請領6000元的全民共享金,因為疫後特別條例也沒有排除中國人適用,凸顯此判決的荒謬。

他指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簡單來講,在憲法的體系上,法律規定中國人有的權利義務才會有,沒有規定就沒有,但這個邏輯在高雄地院的國賠判決被打破了。

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則先說明,因為高市府養工處上訴到高分院時,沒有就《國賠法》可對中國大陸人民直接說明這點提出上訴,上訴範圍只及於事故的發生以及損害賠償的範圍,所以這件荒謬的判決在省籍上面已經沒有辦法救濟,自然就沒有辦法釋憲。

絕非國賠法單一問題,根源在《中華民國憲法》

宋承恩強調,此案件絕非單一關於《國賠法》的問題,其實就司法體系最高法院的判決,一向認為中國大陸仍然是中華民國的領域、中國人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整個法律體系對於國民地位不清的問題,而根源就在憲法。

宋承恩表示,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當時是中國的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將民主選舉所需要的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並未變更《憲法》領土主權的聲稱,因此,1993年法務部的函釋,才大剌剌說依照《憲法》與兩岸條例,中國人還是我們的國民,然後國賠法又沒有排除他們是用,所以似有適用。

台灣教授協會陳俐甫批評,國賠法有平等互惠原則,但有透過海協會、海基會或陸委會的機制提兩岸國家賠償的互惠機制嗎?如果沒有,「我們片面說他也算是中華民國的人民所以適用,這只是我們一廂情願」。

另外,《國家賠償法》的主管機關雖然是法務部,但1993年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任內的函釋偷渡由陸委會主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解釋,時至今日,蔡政府的陸委會竟然不敢指出當年的函釋有誤,在法院函詢陸委會時含糊表示,「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用是國家賠償法」,宋承恩也直言,這就是互相推諉責任的結果,法官見狀當然就這樣用。

「台灣也是中國人的台灣」的見解,將危害國家安全

「這件事情對我們現在的國家安全是不利的」宋承恩認為,雖然總統蔡英文高喊「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但法院打臉是「台灣也是中國人的台灣」,這樣的主張將危害國家安全。

宋承恩表示,目前國際強烈嚇阻中國不單方面以武力改變現狀,可是「現狀」是什麼?不正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可是依照法院的法律見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是隸屬於中華民國的,這樣該怎麼向國際說,中共對台的武力進犯是侵略,前來援助協防的友邦不是干預中國內戰?

宋承恩呼籲,台灣已經沒有選擇,必須去改變憲法、改變憲法解釋,唯一的禁忌就是中國會指責改變現狀或分裂國土,但這個要去抗拒,國家賠償只攸關個人,但現在是2300萬人的生命,希望這個國家的國家地位是要能夠保護所有人的。他認為,如果在體系內無法解決,應由台灣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完成國家正常化的關鍵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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