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現行法律對社會團體的種種限制,行政院於今日(25)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並承諾會盡快函送立法院審議。而這次的修法,主要是希望能以低限度的規範來管理社會團體,讓台灣人民能有更自由的發展,同時也彰顯了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未來想成立社會團體的困難度將大幅下降。
登記制、財務公開、20人即可成立社會團體
這次修改的內容著重於「許可制」改成「登記制」、治理鬆綁、財務資訊必須公開及提供各社團發展的協助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部分為「成立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也就是原本規定必須要由個人或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才能成為「社會團體」,修法後則是可依照民眾自由意志選擇是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另外,對設立門檻、團體名稱、工作人員職稱、理監事人數等也不再作過多的限制。
現行的人民團體法規定,發起人必須要有30人以上,而草案則是放寬到20人即可登記為社會團體,若是想解散,從決議好的那天開始計算30天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附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並由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書和公告後即可,以上的登記方式,除了書面登記外也可採上網登記的方式。
而在財務方面,草案規定財務資訊必須公開,社團的經費來源必須為入會費、年費與其他收入,且為了防止社會團體假借公益之名圖利,也明確規定了不可分配盈餘,此外,社會團體可依相關稅法減稅。
關於罰則的部分,草案明確規定了違法或妨害公益者,主關機關可派人查核並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將處1萬至5萬元罰鍰,對於連續4年未運作、違反法規或妨害公益且情節重大的社會團體,將廢止其登記。因此也不需擔心修法後產生太多沒有正常運作的團體。
解嚴將滿30周年 修法是為了符合時代潮流
對於這次的草案,內政部強調是為了讓「社會團體法」符合時代潮流,立法的過程中,除了參考多國的相關法條外,也邀請國內的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多次會議後才制定而成,並於行政院召開多次會議,以便讓立法更周全,才能加速該法案順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