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詐欺犯罪橫行,立法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是新增了收集與提供人頭帳戶的罪責,法規明定,未來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收集民眾銀行帳戶及帳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一方面,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也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民眾變賣帳戶或帳號,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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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收集帳戶最重判5年徒刑
由於詐騙集團向不特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了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因此常會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提領現金或轉帳方式取得詐欺犯罪所得,藉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他人帳戶就成為「跳板帳號」;而提供帳戶的人,許多人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以獲得對價關係的報酬。
但從現行的犯罪實務觀察,目前已查獲收集帳戶、帳號的犯罪集團成員,在還沒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規無法可罰,因而產生處罰漏洞。法務部長蔡清祥過去也曾說,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最重要的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若無法杜絕人頭帳戶問題,難以遏止詐騙犯罪。
因此,為了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得洗錢犯罪斷鏈,因此由法務部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新增收集帳戶罪、人頭帳戶罪。
這次的《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在於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其中,第15條之1條文中,原本行政院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若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但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認為罰金太輕,因此經過朝野黨團協商後達成共識,將罰金金額改為3000萬元。
這5種情況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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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人頭帳戶最重判3年,併科罰金最重罰100萬
而第15條之2則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則不在此限。
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指的是,將帳戶、帳號的控制權交給他人,如果只是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或是提供帳號給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仍屬本人金流,並不屬於本條文所提的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若違反上述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也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版本,鎖定要求金融機構必須落實客戶身份審查、貫徹客戶盡職調查,揪出藏在金融機構中的人頭帳戶、並對於已確認為人頭帳戶予以適當控管,但最後該版本未能一併排審;因此江永昌以修正動議方式,課予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必須控管已經被檢警調單位確認為人頭帳戶或帳號,降低再犯風險。
江永昌指出,儘管在本次的修正草案中,無法透過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盡力找出那些潛藏的人頭帳戶;但他表示,至少已努力要求金融機構必須處理那些已經被確認是人頭帳戶的帳戶。
江永昌也說,這次修法比較偏向處理後端、發現人頭帳戶後的處置,希望未來盡快修法處理前端,盡可能揪出藏在金融機構中的人頭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