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議題日益被重視,台灣寸土寸金地狹人稠,尤其是六都以及市中心地區更是人口住宅集中區,因此現在高樓大廈越蓋越高,層數越來越多,依消防安全法規定若屬一般公寓或大樓,且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30.25坪)以上者,為了彌補雲梯車到不了的高度,11樓以上應設置自動灑水設備。
灑水或消防安全等設備有其專業配置,不可自行隨意拆除或移動
買房時,若在能負擔的預算內,多數人喜歡購買高樓層住宅,視野佳更有一種療癒身心的開闊感,但經常到交屋裝修時,才發現天花板上除了燈具,還有消防管線、偵煙器以及高低不一的灑水頭等等…讓天花板還未佈置,就熱鬧繽紛。
然而不論是灑水抑或是消防安全等救命設備,其數量、位置都是照防火規劃所作的專業配置,並不是可以自行隨意拆除或移動,然而有另一派屋主在當初購屋時,因考量天花板整體的整潔與美觀因素,於裝潢設計會將自動灑水頭自行做截斷並將其包覆於裝潢內,此項做法不僅不符消防相關法規,且真的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設置的裝備就無法發揮原有的保護功能,因自動撒水設備當室內達到一定溫度時,自動撒水頭即會自動爆裂,而噴出水源,以利撲滅或控制火勢,然而當被多餘的裝潢材料包覆住時就無法感應到其溫度,喪失其作用。
賣方私自變更截斷灑水頭或影響功能發揮,須對買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安新建經法務經理謝宗興指出,早期(民國71年6月15日以前)早期11樓以上之建築物,因當年法規規範較無現在嚴謹,極有可能建商在完工時就無裝置自動撒水設備,故不溯及既往;因此倘若非早期建物,賣方因私自變更截斷灑水頭或將其包覆於裝潢內影響功能發揮,造成消防安全問題,則賣方恐有需對買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應可對賣方請求減少價金以作為修繕費用;另外若房仲未盡調查義務或無如實告知屋況有所隱瞞,房仲恐亦需應負擔相關之責。
綜上所述,若消費者於購屋時物件超過11層樓,提醒務必多留意自動灑水設備是否有被截斷與包覆,一發現有異常,一定要馬上向仲介反映,因其嚴重會影響自身甚或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問題;在此也提醒屋主,不要為了一時的美觀而罔顧原已架設好的自動灑水設備良好立意,畢竟自身與家人的生命安危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