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21日)全台第一例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判決出爐,判處殺夫的的被告季姓婦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婦女救援基金會(下稱婦援會)今(2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告長期受虐的事實與痛苦處境只獲得同情,判決結果未將「長期受虐的被害人痛苦與嚴重身心創傷」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感到相當失望與遺憾。
國民法官參審首例判決,家暴殺夫未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
新北市63歲季姓婦人不堪范姓丈夫長期家暴持刀弒夫,全案經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審理,判處季姓婦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合議庭指出,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季婦犯後主動自首也配合調查符合減刑條件,減刑至5年;雖然季婦長期被家暴,足以令人同情,然而,政府有提供相關協助,並非孤立無援,且考量趁著被害人酒醉熟睡之際加以殺害是侵害個人法益中最嚴重的生命法益,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空間。
又合議庭認為,檢察官具體求刑8至12年稍嫌過重,決定量處7年2月。
這是首度由國民法官參審的判決,讓此案備受矚目,也讓人聯想起30年前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鄧如雯殺夫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30周年悲劇仍不斷上演
鄧如雯被其丈夫強暴後,懷孕被母親發現只好生下長子,並與丈夫開始同居與結婚,懷孕生下長子後,在坐月子時也持續被丈夫強迫進行性行為,甚至鄧如雯的妹妹也差點遇害,婚姻期間鄧如雯也不斷地被毆打、威脅。
1993年10月27日,丈夫喝酒後又開始咒罵鄧如雯,並揚言要殺了鄧家,鄧如雯回嘴說要報警,就被打一巴掌,趁著丈夫睡覺時,鄧如雯越想越氣親手結束丈夫的生命。一審判處5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基於自首及精神耗弱,改判3年有期徒刑。
1996年又有民進黨婦展部主任彭婉如遇害殺害,台灣婦女團體聯合掀起保護婦女得社會運動,1998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實施,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擁有保護令制度的國家。
不過,歷史總是不斷重演,如今在有季婦殺夫的悲劇。
判決看不見家暴受虐者的創傷與恐懼
婦援會今天直言,國民法官法「家暴殺夫」判決,看不見家暴受虐者的創傷與恐懼。
婦援會表示,首先必須承認家暴案件中受虐者所承受的心理創傷和恐懼。對於長期受虐婦女而言,施暴者肢體暴力、高壓權控、心理上的恐懼和束縛,以及屢次逃離暴力的失敗經驗,讓她們產生「習得無助感」,難以相信專業人員和社會資源的幫助,更難以相信自己有能力脫離暴力的環境。
婦援會指出,當被告案發前受虐逃離到姐姐家卻仍被找到,還被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時,她可能聽到了死亡的預警鐘聲,對於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感到極度恐懼。在這樣的情況下,她或許認為只有殺夫才能保護自己和家人,以終結長期受虐的噩夢。這並不是支持或鼓勵暴力行為,而是要從受虐婦女的角度去理解她們所經歷的極端困境。
然而,這樣的心理狀況並未得到判決充分的理解和考慮,在法官和國民法官們判決理由認為被告長期受暴值得同情,卻未符合「情堪憫恕」減刑的要件,婦援會認為,這可能反映出法官和國民法官在審理家暴案件時,對於受虐者心理創傷狀況的理解和認識尚存在不足。
家暴案與一般殺人案不同,婦援會有3點呼籲
婦援會表示,家暴案件與一般殺人案件有所不同,它涉及到性別暴力議題、父權文化下對婦女角色的詮釋,以及受虐者長期身心受創的情況。如果法官和國民法官缺乏相關訓練和性別敏感度,可能會忽略這些議題,使得判決未能符合真正的司法正義。
婦援會說,「30年前鄧如雯為了讓孩子和自己可以生存下來選擇殺夫一樣,30年後現在被告可能是保護家人和自己的安全、無路可走下被迫的選擇。」殺人行為無論出於任何理由都是嚴重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判,然而對於長期受虐婦女,我們也應該多一份理解,深刻反思社會對於家暴問題的應對方式,以及如何從根本上預防這樣的悲劇發生。
因此,婦女救援基金會提出三點呼籲:
第一,家暴殺人案件審判,應強制引入專家證人,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
第二,審理家暴殺人案件司法人員,應具備「創傷知情」知識與「性別敏感」,並從被害人觀點、女性觀點看暴力歷史脈絡而非單一事件
第三,權控反覆受暴型的案件,警方與司法應強力介入,停止施暴行為。社工人員應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中長期服務,不應暴力減緩就被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