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貽男,因妻子10年前不幸身亡而控告台大醫院醫療疏失。二審時法院雖判陳貽男敗訴,但最高法院卻認定醫療糾紛中,「無故意」或「過失」必須考量醫護人員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因此舉證責任應歸給醫師承擔,並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妻子過世後,陳貽男曾經濫用職權,侵害一些女性的隱私,因而遭到監察院彈劾。
陳貽男的妻子於10年前撞傷頭部後,便緊急送往台大醫院急救,但卻因顱內出血而變成植物人,並在10個月之後不幸過世。在妻子過世後,陳貽男偕同3名子女向台大醫院及3位醫師提告,並求償1,200多萬元。
台大醫院未及時做斷層掃描?
陳貽男提告時宣稱,2007年2月19日晚間,妻子在一家健身房的蒸氣室中滑倒,意外撞傷頭部,雖立刻送往台大醫院急診,卻出現嚴重的頭痛、嘔吐情形。
陳貽男指控,當時潘姓、林姓兩位醫師僅為妻子做X光檢查,並注射止吐、破傷風預防針;但當日午夜,妻子卻突然陷入昏迷,這時醫師才緊急做斷層掃描,檢查出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的情形。而當時醫師雖然緊急開刀清除血塊,但妻子卻成為了植物人,並在10個月後過世。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台大醫院在陳妻到院時,是否應即刻針對其頭部做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以及早發現顱內出血的傷勢。不過台大醫院抗辯時強調,陳妻到院時意識仍清楚,頭部X光片看不出顱骨骨折情形,且3位負責搶救的醫師處置也符合常規,在發現陳妻昏倒後立即開刀急救,並無過失。
醫師該為救不活人負責?
無論是一、二審,均認定3位醫師並無省略必要的檢查治療,且都未違反醫療常規。除了台大醫院一審時一度判決應賠陳貽男等4人各15萬精神撫慰費以外,二審全改判免賠。而陳男另告3位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罪,也皆判不起訴。
不過陳貽男並不服判決,再次提出上訴。最高院民事第5庭引用醫審會鑑定報告指出,卷內並未記載陳妻留院觀察期間的昏迷指數及生命象徵等病歷紀錄,因此有必要查明醫師有無故意、過失,並用此理由發回更審。
民5庭指出,醫療過失與患者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應由被害人舉證,但若醫療處置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疵」,而導致相關醫療過程可能出現瑕疵,使患者權益受損,在「醫療專業不對等」的前提下,舉證責任應由被告醫師承擔。
「以後重病請送最高法院診治!」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一位基層醫師憤怒的說,自己的健康安全都不用負責嗎?在健身房跌倒撞到頭,沒救活就告醫院醫生,酒駕撞樹國賠不成就告醫院,怎麼不告那棵樹?鄭捷案死傷慘重,急救不成就要告醫護人員跟醫院!
為亡妻告醫院,卻濫權查女性個資?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陳貽男憤憤不平的控告醫院,看似亟欲討回公道,但在其妻過世後,他卻因為多次濫用職權查詢已婚、未婚女性的個資而遭到監察院彈劾。
2012年3月6日,監察院召開彈劾審查會,以12比1通過高等法官陳貽男的彈劾案,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指出,陳貽男自2009年起,便濫用職權查詢多名女法官、房客及醫師等,與公務無關、高達134筆的私人資料,且遭查詢的女性高達24名,已嚴重侵犯他人隱私。
據了解,陳貽男當時私下查詢的名單中,包括多名已婚、未婚的女性,其中還有多人是重複查閱,至少有2人是高院女法官。而陳貽男當時被監院約詢辯稱,自己是因為妻子過世後,知道某些女士未婚或無婚姻關係,才在好奇心驅使下查詢,強調自己並無列印、下載等任何利用行為。
遭處分退休金仍照領
當時司法院表示,陳貽男涉及重大風紀案,因此已在2011年10月21日核定記陳男一大過,同時將其考績打上丙等;該年陳貽男共損失年終、考績獎金約40多萬。不過司法院也指出,陳貽男在彈劾案審查前便申請退休獲准,即便公懲會審議結果出爐,也無法阻擋陳退休。
而公懲會認定,陳貽男嚴重侵害到他人的隱私權,處分降其兩級改敘。不過依當時法令,陳貽男雖受到處分,退休金也未減少半毫,這樣的懲戒並無實質效益。據了解,陳男每月可領9萬8千多元的月退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