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3)日,媒體報導二度驗出以豬代羊的檢驗報告,顯示我國食安問題暴露出欺詐、假冒問題,也似乎為消基會於今年6月6日發佈抽樣市場通路289件含豬肉食品,並未發現任何產品使用美國豬肉,美豬流向成謎的現象找到部分答案。
近9千噸進口美豬流向成謎
截至8月22日止,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豬肉儀錶板」美國進口豬肉累計統計,已有8,767.46噸,這麼龐大的美豬進口量,消基會在5月的市調中,竟找不到踪跡,流向成謎,令人强烈質疑政府於110年宣布同意美國萊豬進口時所承諾「從海關到廚房為消費者把關,並實施源頭管理、輸入查驗、清楚標示、追溯追蹤與市場稽查等管制措施,要求嚴格標明豬肉來源」的各項措施的實行程度及成效。
因此,消基會再度嚴正呼籲,主管機關應公布自美國萊豬得進口台灣以來,主管機關為其「從海關到廚房為消費者把關,並實施源頭管理、輸入查驗、清楚標示、追溯追蹤與市場稽查等管制措施,要求嚴格標明豬肉來源」各項承諾,具體實施措施及成效,特別是進口美豬的流向,豬肉來源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檢驗等重要資訊公布,且公布相關流向資訊,俾强化政府對消費者食安的維護,並讓民眾有充分的消費資訊下,擁有自由消費選擇權。
掛羊頭賣「豬肉」觸犯《刑法》、《食安法》
本次根據媒體報導「北部『肉界』現有一批神秘業務,專門向市場的中盤商兜售便宜肉品,而產品包裝上明確表明是『豬頰肉』,產地來自『USA』,中盤商拿到後,不會將它們當作每斤約百元的冷凍豬肉販售,而是『切片再加工』,『肉價』瞬間提升,在市場上以「羊肉」身分賣到每斤125元」,針對於此,消基會指出,業者把豬肉充當羊肉販售,已經違反《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第7項攙偽或假冒…」的假冒行為──產地和產品雙重假冒行為;罰則為第4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以豬代羊肉,也涉及《刑法》第255:「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及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等罪,主管機關應儘速查辦移送。
民眾買肉前記得檢視產地或履歷標示
另提醒消費者,務必於購買肉品前,仔細檢視產地標示或履歷標示,再行購買;倘若外食,進出飲食店、餐廳等處,應先審視或詢問食材來源、出處,甚至觀察業者有無公布採購單據,作為是否長期消費的依據,以確保食品安全。
消基會也呼籲餐飲從業人員,切勿貪圖便宜或不法收益,濫用來路不明的食材充數販售,不僅傷害消費者健康,也讓自己誤觸法網,換來入監、賠償等損人不利己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