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規公聽會 詹順貴尬環團續飄火藥味

政府政策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自上任以來的目標即是環評相關法規修正,這幾日卻屢遭曾經風雨同行的環保團體抗議。

詹順貴6日在會議開始5分鐘,因與水資源環境聯盟主任粘麗玉因環團是否指控環保署的環評子法修正是否「圖利財團」以及場地空間不夠而引發爭辯。9日環保署易地召開公聽會,雖然在會議開始之初,詹順貴即公開道歉,不過整天的公聽會仍是飄出濃濃火藥味。

「有利」v.s.「不生負面影響」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與環團在公聽會前就率先召開記者會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6、37條修訂,備查從寬認定,對六輕、中油等石化業是大利多;此次修法又大大鬆綁都市計畫及生態敏感區土地,位於都市土地蓋大樓、新市鎮、社區、旅館及挖地下街等都免環評,環評大大鬆綁,建商也將大大獲利,是環保退步的修法。

「備查」是什麼呢?「備查」就是不經審核直接送主管機關,而陳椒華所提出的36條,將備查的要件從「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改成「不生負面影響」。陳椒華質疑,若要證明「不生負面影響」,通常都是以短期效應來判斷;對環境「有利」,則通常必須以長期調查比較才能知道,如此一來便有利開發單位,鬆綁開發。就連台北市環保局副局長蔡玲儀也質疑,為什麼有此修正。

詹順貴表示,環評法的母法也是使用「不生負面影響」,這個修正是要對應母法,並且坦承,開發行為對環境幾乎都會有不良影響,要「有利」甚至是不可能,改成「不生負面影響」比較務實。事實上,這次公聽會是針對環評法規的子法修正,而詹順貴也曾在3月時表示,未來將修環評母法,蔡玲儀就質疑,如果只是要讓文字呼應母法,為什麼不在母法的部分將「不生負面影響」進行修正。現場光是針對備查的要件爭吵許久,環團甚至質疑環保署受到不得不的壓力而必須要修這條。

污染總量如何認定?

即便這次公聽會僅針對第36、37、38條以及第12條附表1、19條附表2進行討論,但每一點環團與環保署,甚至環團之間意見都不一。依據不同程序、工程以及對環境影響強度不同,從約束力強到弱可以分成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環評」)、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簡稱「環差」)以及變更內容對照表,37條規範的是哪些條件只需進行「變更內容對照表」。

環保署企圖將第二項「引進較原設施低耗能或低汙染排放量之設備」改成「既有設備、引進較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排放量之設備,提升產能或改變製程,而污染總量未增加」,也就是說「引進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設備」就可以直接送審。這會有什麼影響呢?陳椒華認為,若未明確定義「汙染總量未增加」是「實際排放總量未增加」,將有利於石化業藉此提出變更對照表,且不需調查,比環差容易過關。不過環保署認為,這是為了鼓勵產業轉型、技術升級,而且污染總量的認定可以再透過空污法規修正來定義。

中科三期條款將刪除

第38條則被詹順貴稱為「中科三期條款」,即是「母法第16之1所稱開發許可包括許可證、同意、核定等形式之許可,其認定由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詹順貴指出,中科三期以及宜蘭金昌礦場案,都曾面臨事業主管機關與環評機關認定開法許可的日期不一樣,這次環保署直接要將這條刪除,依循環評母法16-1條,認定權直接回歸到環評主管身上。

母法是有關開發單位通過環評3年內如果沒有開發行為的話,必須提出環差報告審查沒有通過,不能繼續進行開發。陳椒華認為,母法沒有詳細規範環評結果的所有狀況,包括如果提出申請,沒有許可經過三年的話,是否需要再提環差報告。詹順貴則表示,將來要在環評法母法的修正中,會明訂為環評通過後五年為期,會有退場機制,如近年東海岸多起陳年老案,十年內無開發者,環評將會自動失效。針對這條,公聽會中普遍支持刪除,僅擔心在母法修法前,會有空窗期。

事實上,環團零零總總整理了18項意見,今天光是主要條文的修正,就討論近一整天,對於各種開發行為都尚未詳細討論。14日同一時間、地點,環保署將繼續召開公聽會,也將南下蒐集民眾意見,納入修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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