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齊柏林不幸罹難一事,重新喚醒國人對於水泥礦場的重視,尤其亞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礦場挖深可以養魚」一說,更激起國人一片憤慨,短短幾天之內,要求撤銷亞泥非法展限,進行礦業改革的連署人數一下子從4萬人爆衝到超過20萬人,不過一直到現在蔡政府依然沒有正面回應民眾急迫的咎責,對於亞泥非法展限,東閃西躲,答非所問。
目前除了亞泥花蓮礦區爭議不勝枚舉外,經濟部展延審核效率奇佳也是一大奇蹟,甚至亞泥也被控涉嫌偽照同意書,佔用原住民土地。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直言,亞泥申請展延期間理應做的環評、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甚至是地質調查,這些公部門皆未執行,這個展延許可顯然不合法。她呼籲行政院,儘速廢除經濟部在3月做出的行政處分。
原住民指控亞泥偽造拋棄同意書
來自秀林鄉富世村玻士岸部落的居民鄭文泉也再次站出來指控亞泥。他表示,亞泥新城山礦場在開闢之初,就以涉嫌偽造拋棄同意書、與鄉公所聯手塗銷族人耕作權登記的方式,佔用了玻士岸與可樂部落的原保地。而這樣的作為也引發了後續的「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這場數十年的長征,鄭文泉及其族人不斷進行著法律訴訟;直到2015年,才終於讓包括他母親徐阿金在內的兩位第一代耕作權人,取回了土地所有權。
不過,就算取回土地所有權,亞泥仍能完全不經同意的使用這些居民的私有土地。鄭文泉批評,政府縱容亞泥在族人完全不知情、不同意的狀況下、持續再佔用、炸他們的土地20年。他抨擊,蔡政府嘴裡說著轉型正義、向原住民族道歉,實際上卻是「與財團聯手迫害族人」。
亞泥展限違法,必須撤銷
林淑芬也引用2003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字936號判決」與法務部2001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指出,「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展限是採礦權到期後的更新」,因此本質與採礦權的新設無異。所以其權利成立的實體構成要件,必須由申請展限時的法律來定義。
林淑芬表示,亞泥在2016年11月25日提出的展限申請,除了必須依《礦業法》第31條徵得各機關同意、評估是否妨害公益之外,由於新城山礦場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自然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因此必須取得當地部落同意。
此外,林淑芬還說,礦區因為部分位於中央地調所公告的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也當適用《地質法》第8條,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她強調,經濟部必須在滿足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得以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否則即是違法處分,自始無效。她補充,依照現行法經濟部本就是違法核准亞泥展限,行政院自應依法撤銷,與後續修法是否通過過渡條款、是否要求未環評礦場在一定時限內補行個案環評完全無關。她呼籲,行政院不要無視亞泥礦權展限違法的本質,必須盡速廢除經濟部在3月14日做出的行政處分。
修法時程不明、內容模稜兩可
至於經濟部將提出的《礦業法》修法,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律師謝孟羽質疑,經濟部與亞泥不約而同拋出「《礦業法》修法後就環評」的說法,但究竟《礦業法》什麼時候通過?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是否有明確的時程表?再者,蔡政府所謂的環評是《環評法》中第5條的個案環評,還是僅依第28條「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而作的假環評?
謝孟羽強調,這兩者不但評估的項目、範圍以及程序的縝密度有別,更重要的是,一旦發現既存的礦場開採是真的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只有個案環評可以依照《環評法》第14條有足以禁止礦場繼續開採的效力,第28條則無否決權。
謝孟羽呼籲,行政院與經濟部莫再像「擠牙膏」似的,要人民怒火不斷地燃燒推擠,才願做一點,以試圖平息眾怒,顯然不願意徹底面對積累已久的礦業問題。既然要處理,就請玩真的、做全套,人民眼睛是雪亮的,別想一再誤導大眾。
環保團體號召民眾,於25日走上街頭,一同關注亞泥展限的爭議與礦業改革,為自己的國土、山河上街,並陪伴因開採水泥而被迫遷移的太魯閣族人們,一同從行政院遊行至總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