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曾在9月與陳情人曾利蓁針對新竹竹北土地鑑界爭議召開記者會,會中表示,曾利蓁在民國92年6月為興建屋舍申請合法土地鑑界一事,遭竹北地政事務及監察院隱瞞,質疑兩方皆違反公務員載不實之罪,導致法官做出錯誤判決(遭判越界建築),如今房屋陷入被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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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監察院也在會後發出新聞稿否認其調查報告有誤,而是陳情人確實未依規定申請土地鑑界,讓陳椒華與曾利蓁今(20)日又特再召開記者會說明事實的真相及合法建物相關法規,請監察院釐清改正。
土地鑑界為必經過程, 監察院遭指澄清模糊焦點
具地政專業的台灣公民財產權益保障協會顧問洪愿表示,曾利蓁在民國91、92年為了建造房舍申請2次土地鑑界,並分別由技士洪佩華與測量員羅文聘釘樁並蓋職名章,且申請土地第一次所有權狀時,必備文件需要「土地複丈成果圖」,意即一定得經過土地鑑界才有可能申請到土地所有權狀,而後繼續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而曾利蓁在92年6月10號申請土地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同年8月14日公告15天後,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曾利蓁說,開工前要申請鑑界,這是一般人都有的常識與認知,更是實情,鑑界主要作用是來確認地界線,並釘樁界址點,建築師才能有所依據繪製地界線,繪出地界線與設計房屋間之距離,也才能合法房屋之保存登記,沒有鑑界誰敢冒險,萬一將來地政說蓋錯位置怎麼辦?
陳椒華也說明,監察院把建物所申請必要之鑑界再歪曲為界址糾紛之鑑界,建物測量成果圖是在鑑界後,有了正確土地界址,再把建物位置套合在正確地籍圖上,以彰顯與地籍線相對位置,如同監察院所說,建物測量成果圖不是來測量土地界址,但事實上,土地界址就是必須透過土地鑑界確定,才能進行建物測量成果圖。
陳椒華補充,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沒有測量建物面積,其面積是依使用執照設計圖或峻工平面圖轉繪計算,建物測量成果圖唯一主要測量目的是測量建物位置圖,再把建物位置套合在正確地籍圖上,而監察院卻對建物測量成果圖有錯誤之認知,還來模糊焦點。
而本次記者會,監察院代表沒有出席說明,只有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以及法務部。
不實複丈、鑑定資料與錯誤的調查報告,陳椒華:月底將拜訪監委
洪愿繼續表示,民國99年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因鳳山溪治理計劃變更,撤銷徵收,將水利用地371-1地號逕為分割出371-4地號與陳情人產生糾紛,紙上作業無中生有,實際上371-4地號土地根本在水溝;此外,分割過程中,地政事務所故意將系爭土地與附近土地向南位移,將新界址線位移到合法房屋內,最後造成界址糾紛訴訟與拆屋還地問題。洪愿說,地政單位隨意去更動地籍線,人民如何信賴政府?昨是今非,再把合法房屋之當事人,打成建造房屋沒有鑑界,情何以堪。
洪愿認為,在確認界址的訴訟中,地政事務所與國土測繪中心都出具不實之複丈或鑑定資料,層層掩護新界址線之真正成果,阻殺司法救濟,且因地政故意隱瞞建屋當時鑑界資料與建物測量成果圖,造成104年度竹北簡第11號與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敗訴。
因此,曾利蓁才向監察院陳情,希望能借著其調查事實與證據;然而,監察院卻片面採信新竹縣政府與國土測繪中心之證詞與資料,做出不實之調查報告,確認本案農舍於92年1月29日開工前並未申請鑑界,影響法院心證,更陷陳情人於絕境,要被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後續也影響到106.107.108年度等多次判決。
最後,陳椒華表示,將會先把多項證據與資料移交給監察院,並在月底前與監察委員會面討論,他強調,「今天不是要批評監察院,只是調查報告有錯」,為了人權保障,要求重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