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振昌調查國稅局辦理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計畫執行情形,發現有超過一半的多屋持有者有短漏報稅的狀況,而且稽徵機關在未查得實際租賃收入時,並未依法篩選重要案件,調查實際金流;監委也表示,以查定銷售額方式,核定部分多屋持有者的所得,在租金支出負擔明顯上升的趨勢下,恐有未符覈實課稅之虞。
另外,在租賃所得扣繳方面,也發現有連續多年的違章案件,並有出租人明屬稅法規定的非居住者,但是因為作業時程因素,稽徵機關未能及時派查,導致扣繳單位需多負擔、代為繳納短扣稅款的責任等,賴振昌要求財政部督導改善,該調查報告於今(7)日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議通過 。
為遏止包租公、包租婆逃漏稅,財政部於110年8月至111年3月啟動「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首要針對擁有10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逐步清查是否如實申報租金收入;111年1月起至112年12月止,繼續針對5戶以上囤房大戶,進行租金所得調查。
監委:「租賃所得」逾半數短漏報、未主動申報不在少數
賴振昌指出,110年度租賃所得占綜合所得稅稅基比率為2.1%,相較於薪資所得的77.5%,乃屬偏低,且稽徵機關核定租賃所得,以逕行核定為主,主動選案查核為輔。依各區國稅局就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者進行專案查核結果,「未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者不在少數,且逾半數有短漏報該項所得情形」,顯示稽徵機關對租賃所得之查核廣度及深度有待強化。
因此,監委要求財政部,應督促所屬稽徵機關加強蒐集租賃所得資料,藉由擴大蒐集外部資訊,充分發掘短漏報租賃所得案件,以期落實有所得即應納稅目標,維護租稅公平。
至於有關各區國稅局執行110年及111年租賃所得查核專案計畫,賴振昌認為,雖已有初步成效,但仍有部分案件雖經過查核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申報租賃收入偏低,或房屋用來提供給他人使用且不符合無償借用的規定,卻仍直接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核算租賃收入,而未再進一步篩選重要案件,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資金往來紀錄,以核定其實際的租賃所得,導致有偏離實際市場租金行情的疑慮。
對此,財政部表示目前正研議其他合宜參考指標,賴振昌則要求財政部應該儘速研議辦理。
查定銷售額核定營業稅,監委:有未符覈實課稅之虞
賴振昌指出,各區國稅局執行租賃所得查核專案計畫中,部分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者,以成立營業組織辦理自己的房屋出租作業,稽徵機關並以查定銷售額方式核定其營業稅。
不過,近年來國人租賃支出負擔有明顯增加趨勢,賴振昌表示,倘若稽徵機關在整體經濟環境快速變遷下仍不調整,持續以查定方式核定該類營業人的銷售額,恐亦有未符覈實課稅之虞;另外,財政部也有督促各區國稅局重新檢視該類營業人查定銷售額金額是否符實,或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的必要。
部分租金費用扣繳連6年違章;未能及時派查,扣繳單位只好代繳
各區國稅局轄內的扣繳單位支付租金費用時,存在未依法扣繳、扣繳不實、未依限繳納扣繳稅款,或未如實申報扣繳憑單的情形,其中部分案件違章行為長達6年,不僅造成政府無法掌握稅源,同時形成了租賃所得人逃稅漏洞,賴振昌說,財政部應督促各區國稅局落實扣繳檢查業務,並檢討現行扣繳制度勾稽機制闕漏處,以利掌握非個人間出租行為租賃所得。
最後,各區國稅局雖於租賃所得者因出境多年、久未返國,被戶政機關除戶,各區國稅局在下一年度,已經可以知道出租人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居住者」,其租賃所得應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納所得稅;但是,稽徵機關受限於作業時程而未能及時派查,並輔導扣繳單位更正扣繳稅率,反而導致加重扣繳單位需先行代為繳納該組吝所得者的短扣稅款後,再向納稅義務人追補前揭款項,也有檢討改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