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三寶案》二審改判8年8月 何壽川:將上訴捍衛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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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等人被控非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一審判決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今(27)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改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對此,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前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三寶案,二審改判8年8月

二審判決當中,同案遭到判刑的關鍵被告,包括前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被判4年10月、前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何壽川連襟)被判3年5月、前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判4年6月、永豐餘法務主管詹舜翔判4年、前三寶建設財務主管王玉玲判3年7月,前三寶建設財務長黃緒宗1年及緩刑2年、李俊傑妻子廖怡愍判7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總裁李俊傑共同投資1788大樓,明知Giant Crystal只是李俊傑的境外紙上公司,仍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非法放貸6000萬美元;何事先與李俊傑密謀,將融資款兩成即1200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充作1788大樓的個人投資款。

另外,檢方也指控,何壽川另指示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以預付上海辦公室租金為由,各挪用850萬美元給李,再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為名掩人耳目;何還指示GC非法放貸給三寶集團旗下無實質營運的J&R公司1億7700萬美元,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在2020年11月20日判處何壽川8年半有期徒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宣判,何壽川改判刑8年8月。

公司賺取高額利益未受損害竟遭判刑, 何壽川:上訴捍衛清白

何壽川委任余明賢律師今日發布聲明指出,高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先生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也沒有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之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的投資據為己有,何壽川並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另外,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是以放款收受利息的方式承作三寶的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的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的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台幣20億元;然而竟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的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也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律師反駁指對1788大樓投資,是高利潤低風險的投資

余明賢律師表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投資,是以當時市價之6折向破產之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是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過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先生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決策。

余明賢指出,況且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金之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先生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的資金缺口,實屬錯誤。因此,何壽川先生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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