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配的反擊!出招讓「外面的女兒」繳5700萬遺產稅 大法官出手判違憲

釋憲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此規定,欠缺明確規範,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並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判決違憲,財政部2年內應完成修法。

此件昨(28)日憲法法庭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也是包含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位大法官月底卸任前的「畢業作」。

元配一動作,讓非婚生子女繼承1.5千萬繳5.7千萬遺產稅

本件聲請人包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遺產稅案件時,認為所適用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案件當事人為一名6歲女童,女童為陳男非婚生子女。陳男於2017年12月3日過世,但他在生前於2016年6月間將名下所有某公司股票11萬4800股(近3億元)贈與配偶周姓妻子。

不過,陳男過世後,周女與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他名下剩餘的1567萬元財產,由私生女唯一繼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計算陳男遺產時,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認定陳男生前2年內贈與周女的股票視為陳男遺產,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男遺產淨額3億2435萬1907元,認定女童應納稅額5735萬4847元,遠超過女童繼承的金額。

憲法法庭認為背離量能課稅原則,還可能要幫配偶繳稅違憲

憲法法庭日前作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第19條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關於租稅法律的制定,立法機關有廣泛的形成空間,但是租稅課徵仍然要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3條的要求,就平等權在租稅領域的適用,租稅立法對人民所課予的租稅債務原則上要符合人民實際上稅捐負擔的人力,即「量能課稅原則」。

憲法法庭強調,如果因為租稅課徵而使繼承人的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這時候屬於絞殺性的租稅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指出,因系爭規定的擬制,而使其的稅捐負擔,部分取決不歸屬於自己的財產增益,而不是依其自身之稅捐負擔能力增益,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

此外,系爭規定的目的在於填補可能產生的課稅漏洞,是屬於促進租稅功能的正當公益目的,但如果繼承人並不是因為擬制為遺產的財產,而有稅捐負擔能力增益的人,這時候根本沒有辦法達成系爭規定所要追求的公平課稅的目的。

憲法法庭表示,系爭規定就負擔擬制為遺產之財產,所生稅負之義務人未設特別規定,致繼承人代為就配偶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與達成租稅公平目的間,欠缺合理關聯。

財政部:依據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例繳納遺產稅

不過也有楊惠欽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尤伯祥大法官加入。

楊惠欽認為,現行規定因為夫妻贈與沒有計入贈與總額的限額也沒有其他相對應的機制,這時候造成配偶相互贈與,成為租稅規劃的手段,在本判決主文的宣告下,將來會更增加以生前贈與配偶的方式進行遺產先付的誘因,建議財政部修法時,應該並與考量其他相關稅法的修法。

財政部官員表示,將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在2年內檢討修正遺贈稅相關法規。修法之前,會先依據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例,分配其須繳納的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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