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羈押第107天》柯文哲請辭黨主席 北地院「一句話」引民眾黨強調:辭職應由黨內處理

政治議題

民眾黨柯文哲9月5日因疑似涉入京華城弊案、政治獻金假帳案遭羈押禁見後,至今(20)日入看守所第107天,從他每一次提訊下車,到一舉一動都十分受到關注;但在羈押期限即將到期之際,外傳柯文哲於上周就向法院聲請解除通信禁令,希望能以合法方式送出訊息,正式請辭黨主席,此消息雖未經官方確認,但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外傳,令人對其傳播來源及動機感到好奇。

而在今日,台北地院公開證明確有此事,並表示該聲請事由不會影響偵查不公開,也無勾串滅證之虞,裁准柯的聲請。此外,台北地院於公告內容提及民眾黨黨規,指出民眾黨黨規中未明文規定辭職的程序,但依法律原則,黨主席的辭職只需意思表示達到接收方即可生效。

對此,民眾黨也甚是不解,強調民眾黨相關章程的運作,應該由黨內部開會處理,而非法官自行透過主文宣告判定「辭職生效」,並表示,黨內尚未收到柯文哲主席相關文件,後續仍待收到文件,才能釐清文件內容。

羈押期限在即,柯文哲提交「辭職聲明」給秘書長周榆修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偵查階段最多只能羈押4個月,也就是柯文哲若未被起訴成功,最長只能被羈押至明年1月4號止,如果檢察官未完成起訴或申請變更羈押事由(如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就必須釋放被告。

但就在最後期限快到之際,柯文哲上周透過律師向台北地院聲請解除限制通信,台北地院認為聲請事由不會影響偵查不公開,也無勾串滅證之虞,因此裁准柯的聲請,准許將柯文哲提交的辭職聲明交給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處理。

台北地院也透過公告主文提及,根據民眾黨網站上的「黨章」第3章第2節第16條,該條僅規定黨主席辭職後的處理方式,未明確規範辭職的程序,但依法律原則,黨主席的辭職只需意思表示達到接收方即可生效。

因此,柯文哲希望將辭職聲明交付秘書長周榆修,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且該聲明送達民眾黨時,便具有辭去黨主席職位的法律效力;同時,這項行為不會妨礙檢察官的偵查,也無勾串或毀滅證據的疑慮,屬於合法有效的請求,應予以准許。

北地院幫忙處理黨務?民眾黨強調:非由法官自行判定「辭職生效」

民眾黨中央今日上午也在媒體群組上發布聲明。首先,民眾黨指出,在法院傳給媒體公告主文之前,民眾黨尚未收到柯文哲主席相關文件,後續仍待收到文件,才能釐清文件內容。

民眾黨接著表示,然而,我們尚未收到文件前,卻看到法官公告的主文內提及『依據台O民O黨網頁下載之「台O民O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將此信函內容公布,且主動詮釋本黨黨章。

台灣民眾黨強調,本黨相關章程之運作,應由本黨內部開會處理,而非法官自行透過主文宣告判定「辭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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