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趨勢,衛生福利部於113年3月21日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等9項禁用成分,將自114年1月1日實施,化粧品業者禁止製造、輸入、供應、販售、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含該等禁用成分化粧品。違反者,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2條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停業或廢止相關登記事項。
此外,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亦將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衛生福利部將現行「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共4項規定,整併為1項「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於112年2月1日公告訂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以利業者同時參照依循。
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重點,
(一) 每100大卡熱量含鐵質未滿1毫克之產品,原標示「3個月以上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修正為「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
(二) 辨識標記母嬰圖未變更,僅辨識標記文字,原「餵母乳的嬰兒最健康」,參考Codex Standard (CXS 72-1981)原文,修正為「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部分包括
(一) 「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
(二) 「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
(三) 「使用者應遵照醫護人員、營養師之建議決定是否需要食用嬰兒配方食品及食用方法」、
(四) 「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並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
(五) 「沖泡或稀釋調配時,應使用經煮沸之溫水及充分消毒之容器」等其他提醒詞句。
四、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之圖片及文字等。
五、食藥署提醒:
(一) 1歲以下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依法需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審查核准,可於「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連結途徑:http://consumer.fda.gov.tw/首頁>整合查詢服務>食品>核可資料查詢>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許可資料查詢),搜尋相關資料。
(二) 對於必須以母乳替代品哺育寶寶的家長們,可諮詢醫師、營養師或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員之意見,就嬰兒自身狀況來選擇合適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最後,食藥署呼籲,化粧品及食品業者應恪守法規,積極配合新制推行,全面檢視產品成分及標示,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同時,食藥署將持續透過規範修訂,與業界共同打造更安全、更透明的化粧品及食品環境,守護消費者健康,促進國人生活品質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