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的《保險法》修正草案,行政院13日通過該修正草案,明定若解約金未達債務人的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合計3個月的總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以確保國人維持一定的人壽保險保障;另外,健康險、傷害險也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由於這次行政院通過的《保險法》修正草案,與去年6月金管會所預告的版本有明顯不同,也被外界批評是否更偏向債權人。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並非有很大的差異,而是化繁為簡,確保債務人的健康及人身保障。
金管會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被扣押保單高達7成是傷害險與健康險
此次《保險法》修法的緣由在於,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然而裁定文發布後,自2023年以來,對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案件量明顯暴增。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統計自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為止,各壽險公司收到法院扣押的保單件數高達92.8萬件,其中3成是壽險保單、7成是傷害險與健康險,而其中又有4.6萬件真的被終止契約,不僅影響了債務人的保險權益;且大量的執行案件也導致執行機關花費大量人力來處理,衍生龐大的社會成本。
明定解約金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3個月不得強制執行
金管會原本順應民意,在去(2024)年6月初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8大類保險契約類型,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但在草案預告期間收到許多反對意見,不希望保險成為規避債務的管道,因此金管會重新修訂,將不得強制執行的保單簡化至人壽保險範圍。
根據新版的修法內容,增訂第123條之1「豁免強制執行保險契約類型」,明訂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當中,有效契約的解約金金額若沒有超過債務人最近一年衛服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乘上3個月金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舉例來講,根據114年度衛福部、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3個月的金額,台北市為73365元、新北市60840元、高雄市57744元、台中市57876元、台南市55854元、金門縣/連江縣51627元。
健康險、傷害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另外,也增訂129條之1及第132條之1,健康險及傷害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同時此次修法重點也參考德國、日本、奧地利等國,引用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人支付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讓契約效力可以延續。
介入權也規定,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並以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才具有變更要保人的效力。
修法後,金管會也預估效益,預計可減少國內保單扣押件數近7成,減輕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花費大量時間及人力處理保單強制執行的作業負擔,以降低社會成本;且引進介入權制度也有利於債務人親屬能延續保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