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每10個人當中就有1個人的性私密影像外流,從年齡、性別交叉分析,又以18至22歲的女生比例最高,然而仍然有42%的民眾認為受害者應負擔責任,顯示社會仍瀰漫著譴責受害者的氛圍。
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表示,「重點不在於拍這件事情有沒有錯,散佈這件事情本身才是錯的。」在已經有9成台灣人擁有智慧型手機、每人平均有3.6個數位裝置的數位時代,要如何防範性私密影像外流呢?
數位時代拍攝性私密影像成易事
在拍攝工具越來越普遍的狀況下,拍照已經不是一件難事,根據調查,有44%的民眾都曾拍攝過性私密影像,拍攝的情境可能是自拍或者是雙方合意,為了增加情趣或留作紀念,然而其中卻有22%的人是因對方要求而難以拒絕的狀況下拍攝,還有8%是遭偷拍或視訊側錄,也就是說有30%的人曾在非自願的狀況下拍攝性私密影像。
值得注意的是,每10個兒童、青少年當中就有1人曾拍攝過性私密影像,在法規上,拍攝未滿18歲青少年的性私密影像不管是否是對方同意,都已觸犯兒少法。
曾經拍攝過性私密影像的人當中,以經常使用網路的青年世代為主,不管是否是經拍攝者、被拍攝者同意,有近5成的23至29歲的民眾都曾拍攝過,18至22歲的人次之。婦援會的調查也指出,7%的女生曾經有被偷拍的經驗,遠高於男性是4%的比例。即便不是偷拍,在對方同意或是自拍的狀況下,仍有74%女性與52%男性擔心這些私密影像外流,不難發現,女性往往比男性還要擔心,但也不代表男性不存在這樣的擔憂。
如果再經過被拍攝者同意的狀況之下拍下私密照,僅是自行保存,沒有公開散佈,還不算犯法,一旦公開,或者是恐嚇威脅他人要將私密照公開,就已經涉及刑法。很不幸的,在調查當中可以發現有4%的民眾曾遭恐嚇威脅外流,被威脅的人當中,女性就佔了8成,承受來自於伴侶、前伴侶的威脅較多,其次,是不曾見面的網友,而照片也往往就從這些人手上流出去。
網路散布私密影像難追查
白智芳感嘆,每次在接諮詢專線時,最困難的案件就是電話裡的人說「我不知道是誰散佈出去的」,發生在不是網友或伴侶散佈,在沒有遭受威脅、恐嚇、告知的狀況下,在照片已經在色情論壇,甚至在網路社群間瘋傳的狀況下,才發現自己的照片外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科長吳慶鴻表示,從網站去追查,才發現網站ip在國外,根本罰不到,只能抓轉傳的人。
外流管道當中,以社群網站或論壇最多,佔了3成5,其次是通訊軟體也有3成的比例,還有15%是從國內外社群網站流出,但正是因為網路具有匿名性、假帳號充斥,使得追查成為困難。即便大部分的社群軟體,可以透過檢舉、申訴,移除這些私密影像,但白智芳也指出,曾有受害者要向搜尋引擎提出移除機制時,發現影像已經在1000多個網頁上廣傳,而且要求移除的過程當中,必須靠受害者自行找出影像連結,造成二度傷害,即便申訴了也未必能全部刪除。
受害者願意打電話到婦援會,還代表願意向外求助,願意求助的在未成年被害人中僅佔了4分之1。這些被害者當中,多數參雜著羞愧、怕被別人發現、自責懊悔、恐懼等情緒,白智芳說,「這些情緒代表的是當私密照片外流的時候,被害者往往是先譴責自己、而不是咎責加害者,也顯示社會當中仍存在著譴責被害人的氛圍。
如果真的抓到加害者了……
檢察官吳翠玲也指出,現在的警察也要看考績,婦幼案件對於刑事警察局來說,核分很少,相關人力也不足,所以偵辦動力很低,相關案件往往在每年夏天的「青春專案」才會查出來。茫茫網海,若真的能找到加害者,實務上只有刑法上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毀謗罪可以處罰。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指出,公開散佈的人經常只被判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可易科罰金。
陳明清也指出,不過判決有公開的需求,裁判書不會被遮蔽,導致被害者不太願意提告,即便真的提告了,在刑法實務上,被害人與加害人可能需要面對面對質攻防,將造成二度傷害。吳慶鴻表示,在十幾年前璩美鳳光碟案發生時,沒有積極追究為什麼偷拍、社會大眾在問的是哪裡有光碟可以看、跪求影片,這樣的氛圍也顯示社會不夠進步,也是讓被害者卻步的原因。
法規漏洞:僅有「公開」散佈者會被處罰
白智芳指出,目前法規範上最大的漏洞是,僅有「公開」散佈者會被處罰,也就是說即便違反被拍攝者意願,只要是1對1的傳送影像,無法可罰,在現在通訊軟體使用越來越頻繁的狀況下,將有更多的私密影像在違反意願的狀況下被傳播,只是沒有公開,「但是傷害不是只有在『公開』的狀況下才造成,一旦被公開出去,就回不來了。
目前,在政委唐鳳的召急之下,性私密影像外流的議題已經在vTaiwan 平台上討論,且形成共識,指出在目前的法規範中還無法充分保障「隱私權」,但還需要討論的是舉證責任、程序執行以及被害人保護等,因為網路犯罪不同於實體犯罪,行為發生的速度快,事發後的回復原狀更是困難,所以救濟程序和一般實體犯罪相比,更著重在「迅速」和「準確」,希望可以在年底提出修法或專法,能在數位時代保障民眾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