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2日)針對慶富獵雷艦一案召開記者會,包含副院長施俊吉、政務委員羅秉成、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財政部次長蘇建榮、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經濟部次長龔明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高福堯等人皆出面說明。
在行政院所公布的慶富案調查報告中,直指國防部的幾大缺失,分別如下:
缺失一:國防部未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足以承辦本採購案
國防部大幅放寬投標廠商的財力資格,從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十分之一(35 億2,931 萬8,200 元)降到二百分之一(1 億7,646 萬5,910 元),慶富於投標時的資本額僅5 億3 千多萬,與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十分之一相差7 倍之多,這樣的廠商恐怕沒有足夠的財力可以辦理高達350 億元的採購案。
除此之外,國防部又沒有相當的配套措施嚴格審查投標廠商的財力實際狀況,包括評分表中「財務管理系統健全、有效」的項目,只占滿分1000 分的15分,比例非常低,更不用說也沒有把「廠商有無相當財力」列為評分項目。不僅如此,竟然也容許慶富在投標時沒有提供最新財報,對本採購案的財務評估已形成多重風險。國防部過度放寬廠商財力資格,又未詳加把關,沒有確保慶富具有辦理本採購案之相當財力,實屬不當。
缺失二:國防部未確保慶富有辦理本採購案的履約能力
本案屬於重要國防戰系的裝備建置,也攸關國艦國造政策的能否落實,廠商有沒有能力完成契約是非常重要的。但評分表中「過去履約績效」之「船廠近五年造艦作業履約情形說明」也只占滿分1000 分的15 分,也就是說,「履約能力」在評分的標準當中,並沒有被充分的重視。
此外,依慶富投標時提供的資料來看,慶富並沒有現有的船廠可以建造獵雷艦,雖然慶富承諾將會在高雄興達港建造新船廠,但於投標文件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文件來證明已取得相關用地權利。也就是說,慶富在得標後是否能夠順利如期建造船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缺失三:國防部未究明原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缺席第2 次評選委員會的原因,直接使出席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顯有缺失
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缺席第2 次評選委員會議,原則上應該另訂期日開會,國防部卻沒有如此辦理,也沒有進行原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的解任程序,反而在會議開始時直接提出臨時動議,讓在場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程序顯有不當。
按照國防部說明,有部分委員是因為利益迴避的理由缺席,依法應該查明並辦理解聘才對,並且要考慮是否應增聘其他適當委員,國防部卻未究明每個委員的缺席原因,並為適當處理,程序上亦有瑕疵。
缺失四:國防部未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直接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顯有缺失
按照第二次評選委員會的評分結果,2 家投標廠商兩度平手,而依招標文件的規定,國防部應該可以針對「價格」部分先進行協商,避免以抽籤方式來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而本案屬國防重大武器採購,而台船的報價比慶富便宜了3,300 萬元,為節省公帑,也應該要按照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的規範,就價格部分先進行協商,國防部也知道協商是複評的條件之一,卻仍然以抽籤方式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亦有缺失。
缺失五:國防部就第2次評選委員會議,各委員之評分有不合理之異常情形,未予釐清處理,顯有缺失
本件不同委員就部分項目(例如「首艘艦於國內執行建造作業」)的評分結果有不合理的明顯差異,其中有委員因為慶富從第2 艘船艦才開始在國內建造,而將此項評為0 分(滿分50 分),但其他委員就這個部分仍然給予慶富35 至44 分的相當分數,就慶富首艘船艦是否於國內建造之認知有重大歧異,個別委員之評分序位可能受此影響,國防部沒有立即釐清,就決定以抽籤決定,程序上有欠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