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氏璧遭記過 笨蛋!問題在公務員不在醫生

社會議題

林氏璧(04b)經營旅遊部落格,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記過,整個判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簡稱:公服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認定孔醫師投入之程度已達到經營商業程度,因而記過處分。

依據公服法第十三條,若認定是經營商業,應要予撤職,公懲會做出記過處分,算是輕判。不過,台大院方表示,孔醫師「在職表現正常」,在醫療上未有重大瑕疵,即使請假次數偏多,仍在合理範圍內。

根據孔醫師自白,他有料想到這天會發生,所以其實已經做好準備,在去年底就自請離職,主因是同時兼顧醫療及部落格經營,感到身心疲憊。

04b經營的旅遊網站,提供一些日本遊程的實用資訊,原本是業餘興趣,寫著寫著粉絲數越來越多,最後成為商業模式,賺稿費、接受旅遊招待、與廠商分享利潤 … 等等,最後發現自己在經營旅遊部落格還比本業來得愉快,索性離職。聽起來,這不就是一個斜槓青年創業成功的案例嗎?

醫學院的學生,有些能力特異,在學校期間被封為「會玩又會念書」者,不在少數。帶著這樣的特質,進入醫院,成為「會醫又會旅遊」的醫師,應該也不奇怪。奇怪的是,掛上公務員身份,一般醫師能做的事,就變得不能做了。

公務員,下班後也是公民

我們的公務員服務法,在2000年之後就沒有再修過。其實,1995年時,銓敘部曾提出「公務員兼職辦法」草案,當時列舉可兼職範圍包括:以非營利為目的的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或社區自治團體的義務性工作;但是,一直到現在,公服法仍然約束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第 14-3 條)。依照這條,公務員擔任家長會幹部、大樓管委會幹部 …...,都要機關許可才行。

大家別忘了,拍攝看見台灣的齊柏林導演,也曾經擔任公務員,也曾經利用公餘時間進行空拍,如果當時的主管機關用公服法來約束他,恐怕就沒有後來的齊柏林。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公服法允許公務員購屋買房,再出租成為包租公包租婆不須報備,為何要約束公務員從事社會非營利目的的工作呢?難道當房東比從事其他業餘興趣值得被鼓勵嗎?

回過頭來,孔醫師的的確確是進行營利行為,不過,如果他從事的是分享台灣遊程資訊呢?如果一位公務員,借助自己的專長,在公餘時間,協助台灣推動觀光,同時賺取一些稿費,因為人氣佳,後來演變出廠商免費提供旅宿,這樣可以嗎?公部門有許多的出國考察,也是接受納稅人的免費招待,還不見得有對應產出呢!

人事制度綑綁,埋葬了公務體系人才

公務人事制度的綑綁,埋葬了不知多少公務人才,許多有專長者,在組織內部不見得有發揮空間,得藉著公餘時間來滿足自我實踐。如果,今天孔醫師因為發覺自己在旅遊行銷有長才,決心要協助台灣推動觀光,政府能夠給他這個機會嗎?恐怕很難,因為,他是個公職醫師,觀光局不會有他的缺。所以,他只能在公餘時間去經營部落格。

如果今天孔醫師經營的不是日本滑雪,而是墾丁潛水的部落格呢?因為他自覺文筆好、行銷能力佳,還耗費額外的心力去學水下攝影剪輯,拍攝短片上傳呢?很抱歉,這些努力及自發性技能擴充,真的很難在政府中得到認同。而且,如果孔醫師真的成功去了觀光局,要自行利用公餘時間架站,主管可能還會說,不要沒事找事,萬一自行經營的部落格推廣的潛水點出事,到時候機關還要背上連帶責任,很麻煩呢!

如果,我們的公務系統並不鼓勵公務員勇於嘗試,而是要在框架內取得一個安全的做法,那麼,就會失去做事的彈性以及潛在的優秀人才。這才想起,先前任公職時,連要在媒體發表評論時事的文章,都得匿名,因為深怕被察覺自己對於政府政策有不同意見,即便這些意見可能都是第一線的真實觀察。

公服法該重新檢視了

公務員在業餘發展各種技能,回過頭來協助政府革新,應當是值得被鼓勵的。比方說,有公務圈的朋友在業餘去學習資訊技術工具,並且與資訊社群交流,再把這些技術工具帶回到機關,提升組織內部資訊管理的效率。公務員願意自我學習、上級長官願意授權給予嘗試的機會,才有組織內的創新。

然而,前述的例子,是屬於比較幸運的案例,大多時候,把新的資訊、概念帶回機關,並不見得會得到上級的重視,所以,心灰意冷之下,利用業餘時間發展自我的公務員,亦不在少數。在此,並不是鼓勵大家把公職當副業,而是要強調,公務員在體制內受到種種約束、無法發揮的情況,是非常令人扼腕的。

可嘆的是,在現行公服法之下,公務員連在下班後要好好當個公民,也得左顧右盼,深怕踩到灰色地帶。大人物是沒關係,小人物一旦踩線,就得看長官要怎麼詮釋公服法的箇中奧義了。有關係的沒關係,沒關係的,可能就會被主管藉著公服法的詮釋權修理。

對於公務員兼職樣態的詮釋,充滿了主觀認定的空間。比方說公務員出書,在現行的解釋函中,「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我擔任公職時,曾因為出書,發函請教過銓敘部,何謂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銓敘部回函是,「應由服務機關依前開服務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審認之」。這意思是,判生判死,存乎機關主管一念之間。白話一點說,如果在機關是個黑人,還是不要以身試法吧!

銓敘部是否被點醒了呢?對於公服法第十三條,對於公務員兼職樣態的解釋函,許多已不適用在新時代,恐怕得重新檢視了。公務員能夠勇於任事、自發提升技能、願意貢獻社會,是值得被鼓勵的。如果,還停留在過去的防弊心態,對於目前需要創新能量來提升競爭力的台灣社會來說,不知還要扼殺多少體制內創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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