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市場糾紛多 崔媽媽基金會呼籲制訂租賃專法


開學將近一個月,外地學子都安頓好租屋處嗎?颱風、大雨接連而至,租屋處的修繕究竟是要誰負責呢?10月第一周的星期一是「國際人居日」,面對高房價,許多人愈來愈買不起房子,公共住宅比例又不到1%,只好轉向租屋市場,但租屋市場又沒有健全的法律規範,使得許多出租人、承租人遇到問題後求助無門。

修繕義務該歸誰?

台灣在沒有住宅租賃專法的狀況下,一旦發生爭議,便援引已經10年沒有修改的民法、土地法,致和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君漢認為,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目前的租賃市場過度保護出租人,造成承擔人負擔過多義務。

崔媽媽基金會累積的2萬多筆租屋法律諮詢中,修繕問題是主要糾紛類型之一,而颱風通常是租屋修繕紛爭的罪魁禍首。為了自保,租屋族返家、出遊前,應先注意緊閉門窗與預防積漏水,若有發現任何狀況,也應隨時提醒、通知房東需要修繕之處。

事實上,依民法規定,修繕義務原則上是由房東負責,然而多數書面契約中,房東經常訂定「特別約定」,將修繕義務轉嫁到房客身上。有些房東在出租時會提供附屬的家具如冷氣機、冰箱、洗衣機等,房客來來去去,這些較高價的傢俱難免折舊、損壞,房東卻又經常要求房客賠償,價格甚至高於單月的租金,對承租人極為不公平。

法律途徑費錢又耗時

根據崔媽媽基金會初步統計,每年超過1000件租屋糾紛的法律服務案件中,「押租金返回」、「修繕問題」、「終止租約」分列前三大糾紛類型,占總體案件數近5成。其次為「租金欠繳」、「費用欠繳」及「訂金」等糾紛類型,約占總體案件2成。一遇到糾紛,很多人會直接聯想到上法院,但是租賃契約的金額多半不超過10萬元,在法院如芝麻綠豆小事,進行訴訟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

幾年前,惡房東張淑晶的行逕鬧得沸沸揚揚,連檢察官也看不下去,拘提張淑晶。租賃爭議鬧上法庭是例外,依照土地法規定,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地方地政機關進行「調處」。陳君漢表示,「比起『和解』、『調解』,『調處』並不具法定效力,而訴訟曠日廢時,多數當事人多半選擇不主張權利,反而造成不肖房東或房客恣意妄為,衍生更多弊端。」

住宅租賃產業化不足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認為,「國內住宅租賃交易長期地下化、低劣化,造成以小房東為主的出租體系,更不利住宅租賃相關政策的擬訂和推動。」稅制上,政府對於出租市場完全無法掌握,許多包租公、包租婆都以極低的稅率申報,呂秉怡指出,「有些房東為了躲避稅務單位查緝,甚至拒絕申請租金補貼的房客。」

內政部在9月公布的社會住宅政策中,「包租代管」是其中一個方案。政府將主導承包、出租、管理,參考市價8折向房東承租,擔任二房東,再轉租給弱勢族群,預計明年將從六都開始推動1萬戶。

當貧富差距漸增、薪資嚴重倒退,購屋已成為一種負擔,長遠來看,「有土斯有財」的社會價值應該被翻轉,在社會住宅推動的同時,健全租屋市場與法律制度,不失為一條可以相輔相成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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